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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2月3日 星期二

100年前讓火箭飛上天際的人 - Robert Hutchings Goddard

雖可能當年沒有實現,但是技術到多年後成為可行。

羅伯特·戈達德(Robert Hutchings Goddard),可參考:https://zh.wikipedia.org/wiki/罗伯特·戈达德

專利的話嘛,wikipedia說214件,但直接用人名檢索可得出一件:FR498797A,但中間名字改為縮寫h就可看到很多件。

類別: 火槍與火炮(Arquebuserie et artillerie)— 多種武器及配件
申請日期: 1918 年 3 月 5 日於巴黎
公告日期: 1920 年 1 月 22 日

摘要(截圖給Gemini翻譯,Gemini還知道發明人是著名的美國火箭科學家 羅伯特·哈金斯·戈達德(Robert Hutchings Goddard)):

本發明之標的為一種備有彈倉的發射裝置(或火箭裝置),其配備有可相對移動的燃燒室槍機總成bloc de culasse)。當裝藥或彈藥在燃燒室內爆炸時,燃燒室可隨槍機總成沿軸線方向進行輕微移動。 

此外,該裝置具有以下特徵: 

  • a)設有彈性支撐裝置,以允許燃燒室沿軸線進行有限度的移動;同時設有其他支撐裝置,允許槍機總成沿軸線進行更大距離的移動,以確保槍機與燃燒室分離,並在此分離期間將彈藥送入燃燒室。 

  • b)彈藥是透過一對在空間上直徑相對(互為對向)的容器,從一個間歇性旋轉的彈倉中交替送入燃燒室。 





再通過AI找尋Robert Hutchings Goddard的專利,還有如1914年獲准的US1102653,專利範圍描述一個火箭裝置,包括主火箭與副火箭,主火箭包括燃燒室和發射管;副火箭安裝在發射管內;副火箭用於在主火箭中的炸藥消耗完畢時點燃。整體看來就是今日火箭發射過程的設計。


US1103503
Claim 1描述一個火箭裝置,包括有燃燒室以及包含有燃料的外殼,以及用於連續進料的手段。



my two cents: 從廣播訪問孫維新教授的內容得知Robert H Goddard,看來,現在的火箭技術主要概念是100年前的技術。

Ron

2024年8月1日 星期四

PCT案必須借道EPO才能進入法國等國

參考文件很多,其中之一是WIPO的文件:https://inspire.wipo.int/system/files/juri/fr.pdf

法國於1884年7月7日成為巴黎公約的成員國,於1978年2月25日成為PCT合約國,但PCT指定進入法國卻必須借道EPO。(編按,PCT案需要經EPO才能進入國家階段的國家有:Belgium, Cyprus, France, Greece, Ireland, Italy, Latvia, Monaco, Malta, Netherlands, Slovenia

法國自然是EPO的成員國,也在2023年6月1日成為歐洲統一專利的締約國,目前27個歐盟國家中有17個國家加入歐洲統一專利的締約國。

取得法國(以法國為例)專利(根據國內法)的途徑:(1)直接申請法國專利;(2)歐洲專利指定法國;(3)PCT申請案->進入歐洲階段->法國國家階段。


但是為何如法國等國家決定關閉PCT直接指定國家階段的途徑,主要優點之一是省下PCT進入國家階段仍需要檢索與審查(還有翻譯)的程序(可能對當地代理人收入有影響?),只要歐洲專利獲准,就可以取得該國專利(編按,歐洲專利獲准,在37個會員國都可指定取得專利)

PCT-Euro-Nation程序的其他好處還有,專利審查比較一致,不會各國有各自的一套基準造成困擾,並且只要一種語言就可以進行審查與答辯。

整理以上資訊時,看到原本義大利也是關閉PCT進入國家階段的途徑,不過在2020年有開了PCT-Nation的途徑:https://thoughts.boult.com/post/102g7nx/italy-to-open-its-national-route-for-international-pct-applications


P.S.
感謝公司國際部同仁提供資訊。

Ron

2015年1月7日 星期三

法國專利介紹


法國是個很大的國家,科技人文發展都是名列前茅,不過專利能量卻沒有很強,或是,多半是表現在歐洲專利上。

法國著作權網頁(法文,法國一些網站對英文人口不是很友善):
http://www.culturecommunication.gouv.fr/Politiques-ministerielles/Propriete-litteraire-et-artistique

法國專利網頁(沒有英文內容):
http://www.inpi.fr/fr/accueil.html

專利申請量統計,資料來源:WIPO:
從WIPO數據資料(不僅只有經過PCT進入法國案),法國專利申請案並不多,而且起伏頗大,如果跟其他歐洲同等國家來比,如英國、德國,也處於少量,跟美國比,歐洲單一國家都算少。如果以整體EP來看,法國案也不是很大比例。

法國逐年申請案:

相較於美國,歐洲各單一國家申請量都不及:

英、法、德的申請量比較:

把歐洲整體專利申請量來比,申請表現持平,也都略低於美國:

法國專利申請量在歐洲算是比較少的:

欲取得法國專利,管道至少有EPO以及直接進入法國。

就專利而言,法國專利有兩種態樣:
發明專利(patent of invention)以及新型專利(utility certificate)

發明專利為實際審查制,審查結果會伴隨檢索報告,保護期限為申請日起20年。新型專利為登記制,沒有檢索報告,保護期限僅6年。

專利申請案的一些規定:
  1. 以專利說明書等文件提出申請,專利說明書包括實施例、權利範圍、圖式等。
  2. 進入法國應以法文為主(這可能是法國專利不多的理由之一)。
  3. 但取得申請日仍可以其他歐洲國家語言提出,如英文、俄文、丹麥文、瑞典文、挪威文、匈牙利文等。但提出後三個月內應提出法文譯本。
  4. 請求項撰寫方式以「兩段式寫法」為主。
  5. 接受多重附屬項,例如,如先前請求項中之任一所述的...(any preceding claim)。
  6. 如果專利發明涉及國防,將會被保持秘密,否則其他專利將會在申請後5個月內公開。
  7. 專利核駁理由整理:
    一件專利申請案包括超過一個發明,不符單一性;
    請求項範圍並未界定一個發明,比如僅是智慧活動的電腦軟體;
    發明涉及人類或動物的外科手術或診斷方法;
    請求項範圍並不被說明書所支持;
    說明書與請求項範圍矛盾;
    發明違反公眾秩序、道德、涉及基因結構本身;
    發明僅為發現、數學方法、美學形狀、智力與商業方法、電腦軟體本身與資訊表達。
  8. 以上核駁理由都會給申請人答辯的機會。
  9. 如果發明不明確,可以不做檢索報告。
  10. 法國專利要求申請人提出本案的相對國外案資訊,比如優先權案,如有不實未報,會予以核駁。
  11. 若不符專利法規定,法國專利局於審查後,會提出新穎性與進步性的核駁理由,並給予申請人答辯機會。
分割案:
  1. 如果是產品發明,相關製造方法、用途發明以及用在製程中的機器,可視為符合單一性。
  2. 如果是方法發明,相關程序與用在製程中的機器,可視為符合單一性。
  3. 如果專利申請案不符單一性規定,可以提出分割案。
  4. 分割案不得超過原母案專利說明書揭露內容。
新型專利:
  1. 新型專利不提供檢索報告。
  2. 專利期限為6年。
  3. 在獲准前可以修正。
  4. 若要主張專利權,新型專利權利人應要求法國專利局提出檢索報告,並提交給法院。
  5. 新型專利與發明專利的專利權有同樣的可專利性要求。
  6. 發明專利申請案可以轉換為新型專利,反之不行。
  7. 在法國,新型專利標的沒有限制,可以為化學、製程與方法。
資料來源:
http://www.casalonga.com/

Ron

2014年11月11日 星期二

艾菲爾鐵塔的夜間影像是有版權的!- 著作權與商標討論

 


其中文字:
The Eiffel Tower, built in 1889, falls within the public domain.
Daytime views from the Eiffel Tower are rights-free.
However, its various illuminations are subject to author’s rights as well as brand rights. Usage of these images is subject to prior request from the "Société d’Exploitation de la Tour Eiffel" (the Eiffel Tower’s operating company, or SETE).
The citation "Eiffel Tower", the names of the various services offered on the monument as well as domain names are also registered.

從艾菲爾鐵塔的官方網站版權宣告得知,艾菲爾鐵塔的日間照片是免費的,但是要使用夜間照片就需要他的營運公司Société d’Exploitation de la Tour Eiffel(SETE)同意。
(看來連這裡的連線照片都要馬賽克了!照片來自:http://www.toureiffel.paris/

"...author’s rights as well as brand rights...","這應該是著作權!",根據Wikipedia的說法,原本為公眾所擁有的鐵塔影像原本是公共財,但是到了1990法國法院裁定在特殊燈光下的影像(特別是1989年100週年紀念的燈光)是個原創視覺創造,受到著作權保護,擁有者就是"Société d'Exploitation de la Tour Eiffel (SETE)"。想必是現在拍攝的夜間燈光就是當年設計的燈光效果
"The tower and its representations have long been in the public domain. However, in June 1990 a French court ruled that a special lighting display on the tower in 1989 (the tower's 100th anniversary) was an "original visual creation" protected by copyright."

不過文後討論到著作權的範圍,除了不及於日間影像,並不及於點燃鐵塔後的巴黎影像與全景影像。這樣是否表示如果僅拍攝夜間鐵塔的燈光才算侵權?或是也不應及於商業使用以外的用途?
"Thus, SETE could not claim copyright on, for example, photographs or panoramas of Paris including the lit tower."

這類問題也曾經發生在比利時,比如wikipedia介紹時也要注意版權:
http://zh.wikipedia.org/wiki/%E5%8E%9F%E5%AD%90%E7%90%83%E5%A1%94

討論:
我想,這應該是如果影像主體是艾菲爾鐵塔本身,就是落於著作權(或商標)範圍,但是僅是一種"偶然"存在的影像,比如朝向巴黎的一個景色拍攝時,鐵塔就在某個位置上(本來就在那個位置),這樣應該不是侵權行為?這裡就可參考台北101的立體商標權的爭議與討論!

資料來源:http://www.tipo.gov.tw/ct.asp?xItem=253031&ctNode=6987&mp=1

「重製」的著作權規定:
沒有經過著作財產權人的同意,對他人的著作加以重製,只要不符合合理使用的規定,就會侵害「重製權」。「重製」可說是最重要的著作利用方式,一般人最常碰 到的也是重製的問題,因此,著作權法在第44條到第63條有關個別合理使用的條文,把許多對於他人著作在合理範圍內的「重製」,都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像 是:老師為了學校教學的目的,可以重製他人著作的一小部分發給同學上課練習使用、為了個人非營利的目的,可以重製他人著作自行利用、台北101大樓雖然是 建築著作,遊客都可以自由地將台北101大樓入鏡,雖然是用攝影方式重製台北101大樓,但依法是屬於合理使用,無須取得授權。

「合理使用」:
著作權法在第44條到第63條規定許多合理使用的情形,像是:為了立法、行政、司法目的參考利用、學校教學目的的重製、個人或家庭非營利的重製、合理引 用、新聞報導的利用、圖書館等文教機構的重製、非營利活動中的公開利用、合法電腦程式的修改或重製、耗盡原則等,將社會上經常會利用到他人著作,但是對於 著作權人影響不大的情形,直接列為合理使用的規定,減輕利用人在授權取得方面的負擔。

台北101大樓立體商標:

查詢的過程中也看到新竹市政府提出的世博台灣館的商標(包括日間與夜間)與立體商標:



艾菲爾鐵塔官方網站(域名是".paris"!):
http://www.toureiffel.paris/

Tower Eiffel in Wikipedia:
http://en.wikipedia.org/wiki/Eiffel_Tower

資料參考:
http://www.photoblog.hk/wordpress/99141/%E7%B6%B2%E4%B8%8A%E5%88%86%E4%BA%AB%E5%B7%B4%E9%BB%8E%E9%90%B5%E5%A1%94%E7%9A%84%E5%A4%9C%E9%96%93%E7%85%A7%E7%89%87%EF%BC%8C%E6%98%AF%E7%8A%AF%E6%B3%95%E7%9A%84

Ron

2010年6月29日 星期二

法國專利簡介

法國專利簡介

同樣包括有發明案(invention)與新型案(utility model),其中發明案有20年保護期限,新型則僅有6年

專利申請程序粗分有:
  1. 申請文件:
    申請文件應包括法文說明書、法文權利範圍與圖示,其中:
    但仍可以其他國語言(美國、俄羅斯、丹麥、挪威、匈牙利等)提出申請,獲得申請號,但須於3個月內提出法文譯本
    權利範圍應以兩段式(其特徵在於...)方式撰寫
    可以多項附屬項方式撰寫(relates to any preceding claims...)
  2. 授權:
    除了國家安全外,專利申請案的發明在申請前未揭露或是實施,可「自動」於五個月內獲准法國發明專利或是新型專利
  3. 形式審查,審查以下幾個要件:
    (1)單一性:避免一個申請案包括兩個或以上的發明
    (2)產業利用性:是否為內科手術、人類或動物的診斷方法
    (3)權利範圍未被說明書所支持
    (4)說明書內容與權利範圍牴觸
    申請人可針對上述幾種形式審查核駁提出答辯或修正
  4. 前案揭露:
    法國專利局要求申請人應揭露該案其他國家(應有優先權關係)的審查引證案,否則將會導致核駁
  5. 檢索報告:
    (1)申請人應於申請時繳費提出實際審查申請
    (2)檢索報告若未引用任何參考文獻,申請人不用做出任何回應
    (3)若檢索報告中引用有參考文獻,申請人應做出回應,包括答辯與/或權利範圍修正
    (4)若申請人未對具有引用前案的檢索報告做出回應,法國專利局將發出通知要求最後的回應,若仍未回應,駁回該案
    (5)檢索報告可結合一份審查委員核駁意見
    (6)針對申請人的修正,審查委員可再提審查意見,申請人扔有再次機會答覆及/或修正
  6. 不予專利的理由:
    (1)不符單一性
    (2)分割案加入新事物(new matter)
    (3)發明違反公眾秩序、道德,或就其本身而言為與人身有關的發明、基因工程
    (4)發現、數學方法、美學造型、心智相關、商業活動、電腦程式或資訊表達
    (5)發明不明確以至於無法做出檢索
    (6)新穎性不足時,並無做出權利範圍的修正
    (7)權利範圍未被說明書支持
    (8)未對引用參考文獻的檢索報告做出回應
  7. 若無上述問題,將核准專利
分割案:
  1. 針對審查委員提出不符單一性的通知後,申請人可提出分割申請案
  2. 申請人可主動提出分割案
  3. 申請案包括一個產品、與其製程、與其用途,可視為具有單一性,無須分割
  4. 一個方法發明,可保護方法與運用此方法的機器
  5. 分割案應於母案繳費領證前提出
新型專利:
  1. 登記新型的專利性要求如同發明案
  2. 發明專利可轉為新型專利,但相反不行
  3. 法國新型專利可包括化學案、方法與流程
  4. 新型申請案將不會有檢索報告
  5. 有效期6年
  6. 領證前可修改權利範圍
  7. 新型專利進入法院的訴訟案前,應向法國專利局提出檢索報告的要求

Ron
資料參考:casalonga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