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月30日 星期一

中日韓審查實務比較II

中日韓審查實務比較II

案例二:日本專利JPH6-189223(我得不到說明書內文)
揭露一種具有碳膜塗層的飲料瓶,瓶子本身為塑膠,內壁塗有硬碳膜(hard carbon film, diamond-like carbon film),其目的是解決傳統塑膠瓶特性對於氣體隔絕的效果不佳的問題,經過塗布硬碳膜後,可以讓塑膠瓶成為耐用而可回收的物品,代表圖如下:


引證前案有:
D1: JPH5-35660U1
D2: JPH2-70059A

D1揭露一種表面利用離子體化學氣相沉積(plasma CVD)氧化矽膜(silicon oxide film)的塑膠容器,塑膠材質的一種PET(Polyethylene terephthalate)因為沒有臭味或是吸收內部成份的問題,因此常用來盛裝食物,但是由於小型的PET容器透氣性較高,因此不適用在盛裝碳酸飲料。此發明的目的同樣提供可回收的塑膠容器,並增加容器的氣體阻隔效果。方式即在容器表面沉積氧化矽膜

D2揭露一種具有開口的器具,內部截面與開口平行,截面積相等或大於開口,器具的內部表面塗布鑽石型式的碳(diamond-like carbon and/or diamond),此類器具可用於鍋、碗、瓢、盆、調味罐等,圖示如下:


案例二的日本審查結果大致為:
D1為最接近前案,其描述的塑膠容易對應被核駁專利權利範圍(claim 1)中的塑膠飲料瓶,特別同樣為「內壁塗膜的塑膠飲料瓶」,兩者的差異僅在於塗布材料的不同,被核駁專利塗布硬碳膜,D1則塗有氧化矽薄膜。再引用D2塗布硬碳膜的器具(包括內壁沈積),且所謂器具則包括飲料瓶子。
因此,被核駁專利中在飲料瓶內塗布硬碳膜為常用手段,不具進步性。

韓國審查結果大致為:
對於引證案的界定,韓國審查委員認為D1揭露可回收的塑膠容器,內壁塗布有氧化矽材料;D2揭露具有開口與內部截面相等或大於開口的器具。認為其中最接近的前案為D2,因為技術特徵相當。
經進步性評估,雖D2並未揭示器具為塑膠飲料瓶,但其中揭示器具可為多種塑膠材料的器具,認為該領域技術人員在D2的知識下被核駁專利為簡單達成

中國審查結果大致為:
首先界定出D1揭露PET飲料容器,為最接近前案,所揭露的容器外表面塗布氧化矽薄膜,與被核駁專利差異在於瓶內壁塗布硬碳膜,D1為外壁塗有氧化矽薄膜,但效果皆為利用塗膜防止損壞;D2揭露內表面沈積有硬碳膜(鑽石材料),但其功能在於改善器具的耐化學性。
但認為,該項技術人員明顯可以以D1的技術用D2的硬碳膜取代塗布材料,因此不具進步性。

結論:
三個專利局對於引證案的使用方式如下,雖皆以進步性不足予以核駁,但是其中方式各有巧妙:

其中日本專利局與中國專利局皆選擇D1為最接近前案,並輔以D2核駁該專利案,認為以硬碳膜作為氣體阻隔的手段為已知;韓國專利局則僅以D2一件前案提出核駁,原因是認為D1的技術同樣也可輕易由D2達成,D2已經揭露該發明的核心技術思想(core technical idea)

Ron
中日韓審查實務比較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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