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榮恩專利部落格、專利實務、專利筆記與Linux
enpan's Patent & Linux practic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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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7月15日 星期三
提交證據反駁核駁理由 - MPEP 716、37 CFR 1.132
2026年6月1日 星期一
關於用詞"amount"與顯而易見性議題 - Otsuka Pharmaceutical Co. v. Lupin Ltd. (Fed. Cir. May 21, 2026)
系爭專利'735則是描述'730中的方法步驟,其中Claim 6 - 產生降低上述方程式(1)中的「苯並氮雜卓化合物」的藥品(方程式(10))的方法。
Lupin所提交的ANDA申請案包括製程(DMF No.036263),成分Otsuka相似,但是劑量與製程時間不同。
2026年5月6日 星期三
美國專利審查流程(筆記USPTO講義)
專利審查委員的責任:
Title 37 CFR的意義:
主要專利核駁的法律基礎:
解釋專利範圍:
運用4步驟判斷發明顯而易見性的範例:
接獲After Final Rejection後的標準措施:
最後看到專利獲准後「領證前異議程序(Third party preissuance submissions under 35 U.S.C. 122(e))」:
2026年3月26日 星期四
發明改善使用者體驗並非改善電腦功能 - 不具專利適格性 - Rideshare Displays, Inc. v. Squires (CAFC 2025)
本篇討論好幾個基於侵權訴訟的上訴議題,包括專利範圍解釋、專利用語解釋、引證案之組合,以及想要討論的101議題。
案件資訊:
上訴人/專利權人:RIDESHARE DISPLAYS, INC.
參加人/IPR異議人:JOHN A. SQUIRES, UNDER SECRETARY OF COMMERCE FOR INTELLECTUAL PROPERTY AND DIRECTOR OF THE UNITED STATES PATENT AND TRADEMARK OFFICE
交叉上訴人:LYFT, INC.
系爭專利:1–9 and 11–20 of U.S. Patent No. 9,892,637; claims 1, 2, 4, and 6–8 of U.S. Patent No. 10,169,987; claim 1 of U.S. Pa-tent No. 10,395,525; claims 1 and 2 of U.S. Patent No. 10,599,199; and claims 1–5 of U.S. Patent No. 10,748,417(IPR2021-01598, IPR2021-01599, IPR2021-01600, IPR2021-01601, IPR2021-01602)
判決日期:September 29, 2025
本案起因是5件系爭專利經PTAB的IPR異議審理後判定為顯而易知,專利權人Rideshare上訴CAFC,CAFC判決也是全數被挑戰專利範圍不具非顯而易知性;但另一件事Lyft針對PTAB部分同意Rideshare修正'637案claims 29, 31, 32的請求提出上訴,CAFC對此則是駁回PTAB決定。
系爭專利皆涉及車輛辨識方法,從專利權人的名稱也可知,這是一種共享車輛的方法,不過專利權人的網站卻僅有簡單的資訊,不曉得是不是NPE。根據系爭專利提出的發明,乘客手機安裝相關App,運用App可以在車輛靠近時得到通知,駕駛與乘客接收訊息後,都可以顯示器(如手機螢幕)顯示相關資訊,使乘客可以確認進入正確的車輛中,對於駕駛而言則可確認接到正確的乘客,對駕駛與乘客而言都有保障。
在103議題中,異議人提出四件先前技術,技術都不太一樣,分別揭示在多目標環境(如路上多部車輛)中識別目標、隨選服務中使用者設定指示裝置(顯示器)、自主車輛唯一訊號讓乘客確認車輛、叫車服務等。
上訴議題一:(用語"generate")
上訴人Rideshare認為PTAB錯誤解釋專利範圍中"generate"("generate a signal representing an indicator")。PTAB宣稱用一般(字面上)而普通的意思解釋(plain and ordinary meaning)為“引發或產生訊號(originate or produce the signal)”,但專利權人Rideshare則主張“generate”需要同時修正“訊號/signal”與“指示器/碼(indicator/code)”,因為“訊號/signal”包含了“指示器資訊/indicator information”,因此當有訊號產生,就產生新的指示器("a new indicator is created whenever the signal is generated.")。
對此,CAFC法官並不同意專利權人的解釋,認為PTAB用其一般且普通的解釋才是對的,也就不用去討論專利權人基於要推翻PTAB的解釋意見的顯而易見的論點。
上訴議題二:(關於引證案Lalancette中揭露通訊裝置連結車輛駕駛的議題)
上訴議題三:(關於引證案Kalanick與Kemler結合所教示的特徵:在一定距離內(叫車與乘客)發出通知訊息)
上訴議題四:(關於引證案Kalanick與Kemler結合所教示的另一特徵:對於乘客回應,控制器傳送指示訊號到駕駛的裝置)
CAFC同意PTAB對於引證案之結合可以教示所述特徵的決定。
上訴議題五:(關於本篇標題,因為101議題才有本篇內容)
LYFT提起交叉上訴,挑戰PTAB同意專利權人Rideshare提起「"針對101, 說明書受到原始揭露的支持,以及關於顯而易見等議題"修正系爭專利3個獨立請求項」的請願(motion)。
關於35 U.S.C. 101議題,自然是引用最高法院在Alice案所作出兩步驟(TWO-STEP Inquiry)的專利適格性判斷原則,簡單來說(編按,我覺得這樣濃縮還不錯,就不會落落長地討論step 2A, prong one, two, step 2B等步驟),第一步驟,就考量系爭專利範圍是否涉及不符專利適格性的概念(如抽象概念);若屬於不符專利適格性的發明,再查第二步驟,查專利範圍的元件的個別或組合中是否有可以轉換(transform)系爭專利"不符專利適格性"的範圍為符合專利適格性的應用(patent-eligible application)的額外元件(additional elements)。
根據以上TWO-STEP專利適格性判斷原則,PTAB裁決替換(修正)後的申請專利範圍:step one (i.e., step 2A),發明涉及抽象概念(directed to an abstract idea)、組織人類活動(本案系爭專利)等法定不可專利概念;step two (i.e., step 2B),系爭專利為解決電腦與網路科技問題的技術方案,屬於可專利標的(轉換不可專利概念為可專利應用)。
但於PTAB裁決,CAFC並不同意其中step two的判斷,法院引用前例 - Simio, LLC v. FlexSim Software Prods., Inc. (Fed. Cir. 2020),其中法院意見認為使用電腦應用改善使用者體驗並不足以讓系爭專利範圍成為改善電腦功能(編按,若證明電腦實現的發明為改善電腦功能,屬於符合專利適格性的發明)。
本案CAFC法官指出本案系爭專利本案為通過App讓乘客識別駕駛而改善使用者體驗的發明,但這並非改善使用者行動裝置功能的發明,這是一種讓人類方便互動的技術 - 簡化人類用手寫叫車的流程,其中使用電腦僅是作為抽象程序的工具,卻非改善電腦功能或改善科技。
如此,CAFC否決PTAB對於系爭專利符合35 U.S.C. 101的裁決,認為系爭專利僅使用一般目的電腦簡化流程而改善使用者體驗,並非改善電腦(行動裝置)功能,因此不具專利適格性。
結論:CAFC部分同意PTAB裁決(103)、部分否決PTAB裁決(101),整體是判定系爭專利(本次挑戰的專利範圍)無效。
my two cents:
法院並非直接使用TWO-STEP分析系爭專利的專利適格性,而是直接認定系爭專利僅是將電腦作為改善人類體驗的工具而判定不具專利適格性,我是認為有點不公平。不過,本質上確實是有不容易辯解之處,系爭專利發明可以讓乘客運用App從眾多車輛中識別出自己叫的車輛,若將整個系統(駕駛電腦/手機+使用者手機)視為電腦技術,改善的不是電腦功能,而是提供更好的使用者體驗,算是組織人類活動的技術,確實可能在step one過不了,不過應有機會在step two取勝,但法院並未繼續探討,讓我覺得專利權人至少在101議題上有些遺憾。
CAFC判決文: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3-2033.OPINION.9-29-2025_2579953.pdf
Ron
2026年3月5日 星期四
單一引證的單一實施例教示系爭案時的顯而易知性論述 - Guardant Health, Inc. v. University of Washington (CAFC 2026)
本案上訴議題為Guardant主張PTAB在103判斷上有誤-當系爭專利範圍中"擴張"以及在之後的"定序"步驟被單一引證案的單一實施例揭露時,仍要求異議理由要證明結合動機與成功的合理期待。
原本在IPR異議理由中有4件引證,但在上訴議題中僅保留兩件引證 - Travers ’075、Travers 2010:
其中特別的是,Guardant主張引證Travers ’075段落0122教示系爭專利中擴張與定序步驟,而PTAB卻錯誤地要求證明結合動機與成功的合理期待。
針對"成功的合理期待"爭點,CAFC認為系爭專利權人誤用針對"成功的合理期待"案例,在本案中,即便引證至少有兩件,但是因為單一引證的單一實施例已經教示系爭專利最重要的兩個步驟 - 擴張與定序,有不需要結合引證,也就不用證明對於引證案的結合是否有成功的合理期待。
CAFC駁回PTAB的最終決定,發回重審。
2026年1月20日 星期二
"configured to"或是"configured for"解釋為"capable of" - In re Blue Buffalo Enterprises, Inc. (Fed. Cir. Jan. 14, 2026)
In re Blue Buffalo Enterprises, Inc., No. 2024-1611 (Fed. Cir. Jan. 14, 2026)
專利申請人/上訴人:IN RE: BLUE BUFFALO ENTERPRISES, INC.
PTAB訴願案,專利申請案:No. 17/136,152
判決日期:January 14, 2026
案件源起專利申請案No. 17/136,152在USPTO因為顯而易見(35U.S.C.103)而被駁回,案件進PTAB,仍以相同理由駁回申請案,案件上訴CAFC。
系爭申請案'152關於一種寵物濕食品包裝容器,容器包括可以變形的牆的儲存區域,用以將食物推出,容器底部設計為可以打碎或嫩化食物的凸起結構。
Claim 1如下,描述一個包裝食物產品,具有容器,如上描述,以及儲存區域中的食物產品。容器側牆的設計是可被手變形以減少儲存區域的體積(“configured to be readily deformable by a hand of a user to reduce a volume of the storage area”),讓食物產品可被容器底部的凸起結構處理,這部分凸起結構包括多個間隔凸起物,用以打碎與嫩化從儲存區域移出的食物產品("...l spaced projections configured for use in breaking up and/or tenderizing the food product ...")。
系爭案被指不具非顯而易見性,主要引證前案是US2004/0089583(Coleman):
在上訴意見中,專利申請人Blue Buffalo主張PTAB錯誤解釋Claims中的"configured to"與"configured for"等用語為"capable of (performing the recited function)",中文理解為"能執行特定功能"的意思,如以上引用Claim 1中"configured to be readily deformable"以及"configured for use in ...",都僅是說明"能夠變形"或是"能使用於"等解釋。
就專利申請人的觀點,"configured to"應解釋“涵蓋特別設計執行所述功能”,而非“僅能...” - 申請人的目的是希望專利範圍能夠解釋為特定限制條件,希望用較窄的解釋克服103的駁回意見。專利申請人引用前例「In re Giannelli (Fed. Cir. 2014)」- In re Giannelli,當說明書內容清楚使用"adapted to"作為限制條件,"adapted to"就限制了相關機構的請求項範圍;以及「Aspex Eyewear, Inc. v. Mar- chon Eyewear, Inc. (Fed. Cir. 2012)」- "adapted to"可以涵蓋更廣的範圍,甚至比"configured to"還廣;且"configured to"的描述還需要結構上的支撐;面對前案僅功能性對應的核駁理由,不錯的答辯方式是利用"configured to"以及所描述的結構。
可參考:
- "adapted to"的功能效力應基於說明書所揭露的發明(design intention)(about Claims)(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2/adapted-todesign-intentionabout-claims.html)
- "adapted to"用法如何?前言效力如何?(about Claims)(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1/adapted-to.html)
申請人解釋"configured to"為"specifically designed to"。
CAFC法官並不認同Blue Buffalo的主張與引用前例,原因是,前例主要討論的是"adapted to"用語,而非本案所要討論的configured to/for。但判決中也算是複習了這兩件前案提供的教示。
以下節錄內容可知,本案上訴人引用前例指出"adapted to"都是基於專利說明書的描述來解釋,相對是較窄的解釋。
事與願違,Blue Buffalo希望"configured to / for"的解釋可以較窄,但是法院指出前例講的與本案不同,因此前例不適用本案,並無法證明本案不能解釋為"capable of"(相對較廣的解釋),因此駁回Blue Buffalo的主張,維持PTAB對於"configured to/for"的解釋 - "capable of"。
如此,就捍衛專利有效性的目的而言,將專利範圍解釋太廣確實不太有利,使得CAFC法官確認PTAB認為系爭案不具非顯而易見性的決定。
my two cents:
一些學習(解釋專利範圍中的用語,說明書的支持很關鍵):
- "當說明書內容清楚使用"adapted to"作為限制條件,"adapted to"就限制了相關機構的請求項範圍"。
- "adapted to"可以涵蓋更廣的範圍,甚至比"configured to"還廣。
- "configured to"的描述需要結構上的支持。
- 不錯的答辯方式是利用"configured to"以及所描述的結構。
- configured to / for解釋為"capable of"。
判決文:https://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4-1611.OPINION.1-14-2026_2632686.pdf
Ron
2025年12月19日 星期五
專家矛盾證詞的反轉案例 - USPTO v. PTAB v. Interactive Communication v. Blackhawk (IPR2024-00465)
異議人Interactive承認專家證詞不明確,但主張其中並沒有不一致的問題,特別是主張PTAB做出的決定是基於證詞中“正確的部分”,因此不認為USPTO局長應該受理本案。
2025年9月30日 星期二
僅是說明治療方法的好處並非能有專利性 - Bayer Pharma Aktiengesellschaft v. Mylan Pharmaceuticals Inc. (Fed. Cir. Sept. 23, 2025)
法院引用前例 - King Pharmaceuticals, Inc. v. Eon Labs, Inc. (Fed. Cir. 2010),若僅是加入告知病患有關新的方法的好處,治病不會讓治療方法有專利性。
據此,法院認為PTAB已論述組合先前技術Foley與Plosker各自描述的用藥劑量的理由(可參考判決文),也就證明兩件前案的組合有成功的合理期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