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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6年8月13日 星期四

關於全球SEP授權與FRAND原則的重要案例 -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20] UKSC 37, United Kingdom

前言,經了解前篇「英國最高法院判定通過平台實施SEP授權的FRAND義務 - Tesla, Inc. v. InterDigital Patent Holdings, Inc., [2026] UKSC 27 (27 July 2026)https://enpan.blogspot.com/2026/08/tesla-inc-v-interdigital-patent.html」案例後,知道這個案例依據的前例就是本篇討論 -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2020] UKSC 37, United Kingdom,本篇確立英國法院處理SEP/FRAND爭議的架構。(過去曾經標註此案例,結果放到現在才完成筆記。)



本篇討論英格蘭與威爾斯高等專利法庭所作出一件有關標準專利授權的判決 - Unwired Planet v. Huawei (EWHC 711, 5 Apr. 2017)經上訴後英國最高法院意見(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v. Huawei Technologies (UK) Ltd. [2020] "UKSC",總體縮寫為"UPSC"),最高法院否決上訴,也就是同意EWHC的判決。(UKSC: UK Supreme Court)



案件資訊(資訊僅列舉Unwired v. Huawei):
原告/被上訴人:Unwired Planet International Ltd
被告/上訴人:(1)   Huawei Technologies Co. Ltd、(2)   Huawei Technologies (UK) Co. Ltd
系爭專利:
EP (UK) 2 229 744 (SEP)
EP (UK) 2 119 287  (無效)
EP (UK) 2 485 514 (無效)
EP (UK) 1 230 818 (SEP) 
EP (UK) 1 105 991 (延遲審理)
EP (UK) 0 989 712 (沒有提到)

判決前言就說明本篇判決全球電信業來說很重要,上訴議題包括:

第一,是否英國法院在未受到雙方同意下有權(a)發出禁制令(injunction)以制止侵害"關於電信標準必要元件"的英國專利的行為:全球行銷、銷售與使用,除非專利實施者加入全球授權的多國專利池;(b)針對全球授權判定授權金額與其他爭議的項目。
第二,是否英格蘭法院是裁定上述事項的適當管轄地。
第三,要求對專利實施者提出標準必要專利(SEP)授權應沒有歧視(non-discriminatory)的。
第四,是否法院應因為SEP擁有人違反歐盟競爭法(EU competition law)而拒絕發出禁制令。其中涉及的案例為:Huawei v ZTE (Case C-170/13) EU:C:2015:477; [2015] 5 CMLR 14; [2016] RPC 4(可參考:標準專利與禁制令濫用討論 - 歐洲Huawei v. ZTE(https://enpan.blogspot.com/2016/03/huawei-v-zte.html
第五,英國法院在何種情況下適合發布禁制令(prohibitory injunction)或是以損害賠償(award damages)代替。

(編按,通訊標準專利的擁有者(或是想要列為標準技術的專利權)需向ETSI(European Telecommunications Standards Institute)申報其專利,ETSI判斷可納入標準時,會要求專利權人簽訂不可撤銷此申請的合約,藉此可讓實施者可以在公平、合理和非歧視性(FRAND)原則下受到專利授權。

EWHC階段:
本案例源自專利交易(patent bargain)的議題,專利權提供發明人取得一期限內壟斷的報酬,而專利權是一種屬地的權利,僅能在取得專利的國境內行使專利權,其有效性或是侵權議題都是該國法院的權責,以歐洲專利為例(在沒有統一專利時),專利權僅能在指定的締約國內有權,然而,一件/項歐洲專利(無效或侵權)可能每個歐盟締約國的法院都會得到不同的結果。這裡特別指出,根據英國法,一旦專利被認定有效,並且侵權成立,就可以直接以禁制令防止侵權行為。

由於專利權人可以通過禁制令禁止司法管轄區(jurisdiction)內的侵權行為,但仍需要在每個區域提起訴訟,且每個區域法院都可能有不同結果,除了特定區域壟斷外還擾亂市場(一些區域可以賣、一些又不行),這對有全球/全歐洲製造與銷售的廠商而言應該是很困擾的,這是專利系統的現狀。不過,針對標準且必要專利(SEP),這類專利比較沒有一般專利的問題,因為各國一致地想要避免SEP造成的壟斷與不當獲利

本案源起Unwired公司於2014年3月10日在英國法院對Huawei、Samsung與Google等公司提起侵權訴訟,認為這些公司侵害Unwired的歐洲專利,即上述列出的6件系爭專利,並要求法院發出禁制令。Unwired與Google與Samsung達成和解,但Huawei不從,直接挑戰專利有效性,而且特別地先從中國專利無效開始。這些系爭專利遭受到無效的檢驗,例如,在多次法院審理過程中裁定系爭專利'744與'818有效且為標準且必要的專利,'287與'514兩件則被判定無效。許多議題都在上訴中。

本案涉及的標準為2G(GSM)、3G(UMTS)和4G(LTE)等通訊標準,Huawei在英國、德國與中國都被判定對其中列為標準必要專利(如'744與'818侵權成立

UKSC階段:(判決是合併審理兩件上訴案:Unwired v HuaweiConversant v Huawei and ZTE)

(以下僅摘要)

一些前提:
Huawei與ZTE的主張:
特別地,Huawei與ZTE為中國公司,主要市場也在中國,訴訟卻在英國,因為主要銷售額都在中國或是雙方原告Unwired與Conversant沒有獲得專利的國家,Huawei與ZTE主張「專利授權費用」的判斷應依賴中國專利的有效性和侵權情況,而中國專利的有效性與侵權議題都屬於中國法院的管轄範圍,更影響針對SEP的全球授權價值。

舉例來說,Huawei在中國對Conversant的15件專利提起無效審查,結果僅1件被列為SEP,其餘14件不是被無效就是判定侵權不成立。中國法院甚至還批評Conversant的專利有效性與侵權議題在中國尚未有結論就想在英國取得專利授權費用。

FRAND授權費用怎麼算?
英國Birss法官對整個專利組合進行估值,其中確實可能包括有無效專利或是侵權不會成立的非標準必要專利(non-SEP),提出一個FRAND費率的算式:針對手機,標準通訊技術的智慧財產權的總授權費用為"T","T"的金額已經有公開資訊,每個專利權人的專利組合價值在標準專利中的比例為"S",接著按照比例"S"來分"T"給每個專利權人,FRAND費率="T"x"S"。

另一種方式是參考電信業之間已經達成授權的合約,解讀業者之間的授權費用,其中一定涵蓋了許多SEP,通過理解每份合約之間的比例來計算其他業者的授權費用。例如,Ericsson的專利組合授權費為"E",經解讀後知道Unwired對Ericsson的專利組合授權費用的相對比例為"R",因此Unwired的授權費用為"E"x"R"。

(編按,上述數學雖然簡單,但算是合理也直覺的判斷,並未評估單一專利的價值,而是對整包專利(portfolio)進行計算與統計,可跨過複雜的有效性與侵權判斷的爭議。法官表示,例如Unwired的專利組合涵蓋42個國家,若針對每件專利爭論有效性與侵權與否並不切實際。)

如果按照Birss法官意見,專利權人自己聲明其專利為SEP,彼此制衡,雖然不準確,卻很實用。法院的工作就是採證,調查各家電信業者之間的授權合約,經參考後再彼此調整授權費用。

舉例來說,中國廣東省高級人民法院在「Huawei v. Interdigital」訴訟案(Huawei v Interdigital (2013), Guangdong High Ct Civ. Third Instance No 305)中,分析Interdigital與其他業者之間的授權合約,藉此確定Interdigital在中國的FRAND 費率,這種交叉驗證是一種「自上而下(top down method)」的方法。

這樣利用參考各家業者彼此授權金額,加上參考各家專利組合佔據標準的比例,還可以依照市場變動調整費用,藉此判定的授權金額更能反映出FRAND的精神

英國最高法院針對上述五個議題的綜合意見如下(內容龐雜難理解,很多是參考Google翻譯)。

關於英國法院的「管轄權」,以及是否在未受到雙方同意下有權(a)發出禁制令(injunction);(b)針對全球授權判定授權金額與其他爭議的項目?

這是專利實施者是否被專利權人「壟斷」影響以及是否專利權人能獲得公平合理的報酬之間的拉扯。

關於英國法院發禁制令與判定授權金額屬於法院管轄權的爭議,Huawei的主張是,如果英國法院可判斷全球授權的FRAND原則,並作為發出禁制令的考慮因素,為濫用訴訟管轄權,並且相關判決可能存在矛盾與風險。

然而,就法院來看,因為國際上缺乏這類議題的國際法庭或機構,因此裁定FRAND授權條款的責任就落在了受理專利侵權訴訟的國家法院身上,且將案件提交到這些法院的當事人也應該認同法院的地位。

因此,英國法院裁決其有權裁定涉案的英國專利是否有效以及是否受到侵權也有權裁定專利實施者對於授權合約(針對SEP)的抗辯,抗辯主張為基於SEP專利權人根據歐洲電信標準協會(ETSI)制度作出的不可撤銷承諾的效力,就雙方在英國法院提訟,英國法院沒有理由拒絕行使管轄權

關於SEP授權歧視,法院採用一種說法:價格歧視並非總是有害,相反地,價格歧視可能可以提高效率,也就是可通過簡化前期必要投資的回收來激勵創新、拓廣市場規模,以及改善消費者福利。這也暗示,智慧財產權領域授權價格的「歧視」是常態:當將多家擁有相同領域的專利權進行授權所簽訂的合約相互比較時,通常會發現不同的授權費、條款和條件,只要這個合約簽訂者對於其中差異化費率和條款沒有市場支配力(market power),無需擔心,專利授權的價格差異是正常情況。

法院否決Huawei提起相關授權涉及歧視的上訴主張。

歐盟法院(CJEU)針對SEP專利權人要獲得禁制令救濟提出強制條件(不能濫用市場地位),若SEP專利權人無法遵守這些條件,發出禁制令會被視為濫用其市場支配地位。據此,Huawei主張Unwired並未提出符合公平、合理與無歧視(FRAND)的授權金額,因此違法相關規定,主張法院裁定的禁制令是錯誤的。

所述條件/規定:
Article 102 provides:
Any abuse by one or more undertakings of a dominant position within the internal market or in a substantial part of it shall be prohibited as incompatible with the internal market in so far as it may affect trade between Member States.”

Unwired則是回應,當SEP專利權人遵守上述規定,表示SEP專利權人可以提起訴訟以尋求禁制令救濟,而不會構成濫用市場支配地位,但也主張即便沒有遵守FRAND,也不一定表示就濫用市場地位,完全取決於具體案件的情況。

最高法院引用歐洲法院「將競爭法應用於SEP專利權人與專利實施者」的判例,認為判例強調了遵守「行業慣例」的重要性,基於這些慣例,認為僅特定國家內(如德國)進行SEP授權並不符合公平、合理和非歧視原則(FRAND)。

因為法院是基於行業慣例,法院並無法忽視現實市場的情況,在確定FRAND授權的地區範圍時參考行業慣例,以及在專利實施者不接受或延遲接受FRAND原則下的授權合約,法院可以發布禁制令以防止侵權

針對英國法院在何種情況下適合發布禁制令或是以損害賠償代替的議題,避免禁制令被專利權人當作談判籌碼而收取過高的費用,法院認為,如果被專利權只是被告侵權者試圖生產的產品的一小部分,發出禁制令可能會讓專利權人在談判中獲取不正當的籌碼,因此可以運用「損害賠償」來彌補侵權行為,所述禁制令則可能並不符合公共利益。

另外,其實以損害賠償代替禁制令涉及法院的自由裁量權,因此法院在許多侵權成立的判決下會發出禁制令,特別是在以損害賠償排除侵權行為可能是困難的情況。

特別在本案例中,下級法院並未被要求要以損害賠償代替禁制令,到了最高法院,也不認為有任何理由可以損害賠償代替上訴法院維持的禁制令;或說,對本案涉及全球SEP授權標準技術而言,損害賠償不足以補償(對專利權人的補償)不頒布禁制令所產生的損失,而且還會讓侵權者或是可能侵權的人不想簽署FRAND SEP授權合約,因此禁制令是合理的措施,如此,如果侵權者想要繼續留在市場上,只能接受SEP的FRAND授權協議

補充,一旦專利被認定為標準必要專利(SEP),專利權人就無法/不容易在每個被侵權的國家都提出侵權訴訟以強制執行其權利,特別地,若要在全球逐項提起訴訟的費用...真是「高得不可思議(“impossibly high”)」。

以上意見都是源自下級法院的意見,最高法院同意,並駁回上訴。

2026年8月6日 星期四

中國專利加速審查筆記

中國專利加速審查有三個方案:

一、各國專利局之間合作的PPH(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PH為各國/專利局之間簽署的快速審查計畫,或可有多國彼此簽署的PPH,如IP5(中、韓、日、美、歐)之間就有PPH合作計畫。

運作的方式是,「首次受理局」提交的專利申請案中「至少一項權利要求被確定可授權(獲准專利)」,可以此為基礎向後續申請國家申請「加速審查」。

二、優先審查

中國優先審查的依據是《专利优先审查管理办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7/30/art_74_207457.html),適用範圍基本上是涵蓋多數技術領域的「發明、實用新型與外觀設計」申請案,還擴及「複審」與「無效宣告」等程序。

請求優先審查的條件(專利優先審查管理辦法第五條):
可以請求優先審查的條件:
(一)關於「新興產業和未來產業」,或者「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二)關於省級或者設區的市級人民政府「重點鼓勵」的產業;
(三)專利申請人或者複審請求人「已經產業化實施」或者「已經做好產業化實施準備」,或者「有證據證明他人正在實施其發明創造」;
(四)就「相同主題」首次在中國提出專利申請後,又向其他國家或者地區提出實質審查請求的該中國專利申請;
(五)對「國家利益」或者「公共利益」具有重大意義的其他情形。

三、快速預審

「快速預審」是「專利申請提交前」藉由「各地的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進行「預先審查」,之後再提交「中國智慧財產權局」進行「快速審查」的制度。

這裡提到這個辦法很有效、很快,一般可在3~6個月內獲得專利授權。但也提到「快速預審」有的規定與限制:
(一)申請人註冊地要屬於相應智慧財產權保護中心的範圍,並提交備案;以及
(二)申請人應屬於保護中心的技術領域。
(三)完成預審後,申請人必須及時向國家智慧財產權局提交專利申請。
(四)對於國家智慧財產權局發出第一、二次審查意見通知書,「發明專利」申請需要分別在10個、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覆意見;「實用新型」申請需要在5個工作日內提交答覆意見。

舉例「浙江省知识产权保护中心」:



Ron

2026年4月10日 星期五

中國實用新型並非形式審查而已 - 筆記

第二章 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第二十二条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3)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4)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從以上第二十二條直接規定「發明與實用新型」都應具備新穎性、創造性與實用性;第2款「創造性」規定「發明」應具有"突出的"實質性特點和"顯著的"進步,對「實用新型」則要求"較低",刪除了"突出的"與"顯著的"。

常見中國實用新型駁回理由:
不屬於實用新型保護客體(方法特徵):

因為不具創造性被駁回(有引證案):

(我認為)這樣,出現的問題是,到底要怎麼寫中國實用新型?(客戶對於新型被駁回的接受程度相對發明案更低)我認為標準就如"早期我國新型需要實質審查時的標準",新型仍需要一定的技術性,卻不需要發明那樣的"高明",先確定有新穎特徵,再看看申請專利範圍整體是不是僅是習知技術的簡單組合或是簡單將現有技術轉置,因此規劃申請專利範圍要保守一點。

補充:
中國「實用新型」並非如我國「形式審查」。

參照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12條新型專利申請案,經「形式審查」認有下列各款情事之一,應為不予專利之處分:
一、新型非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二、違反第一百零五條規定者。 (新型有妨害公共秩序或善良風俗者,不予新型專利
三、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二十六條第四項規定之揭露方式者。(施行細則規定的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與圖式之揭露方法)
四、違反第一百二十條準用第三十三條規定者。(單一性)
五、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未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明顯不清楚者。
六、修正,明顯超出申請時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所揭露之範圍者。

甚至在電腦發明上,我國的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也是頗為寬鬆,要求在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表達申請標的涉及「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者」,且請求項內容已包含提供軟(硬)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並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即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審查基準範例:

〔態樣一〕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可過濾及搜尋郵件之裝置,包含:

一快閃記憶體及一安全數位記憶卡形成之儲存單元;

一液晶面板顯示單元;及

一數位處理單元,與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連接;

其中,藉由該數位處理單元將該儲存單元中所儲存之郵件,依所設定之郵件過濾規則,過濾出適當郵件並顯示在該液晶面板顯示單元。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軟體與硬體二者,並進一步界定二者之協同運作關係非為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仍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態樣二〕

〔申請專利範圍〕

1.一種多媒體運算系統,係運作於一電腦主機內,包括下列模組:

一輸入模組,接收外界輸入資料,包含文字、圖片或影音資料;

一記憶模組,連接該輸入模組,以作為暫存該輸入模組之資料;

一運算模組,雙向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資料取出進行運算,並將結果存回該記憶模組;

一輸出模組,連接該記憶模組,將存放在記憶模組中之運算結果輸出;

一控制模組,分別連接該輸入模組、記憶模組、運算模組以及輸出模組,控制該輸入模組擷取資料、記憶模組與運算模組間的存取,以及由輸出模組將運算結果輸出。

〔說明〕

請求項之前言部分已記載一物品,主體部分亦描述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其請求項中包含多個軟()體模組及提供該些軟()體模組運作環境的電腦主機硬體該請求項說明各模組間之連結關係與相互運作方式非單純之電腦軟體創作,亦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


Ron

2026年3月24日 星期二

CNIPA的「涉及標準的發明專利申請指引」筆記

中國知識產權局於3/14/2026發布「涉及标准的发明专利申请指引」:https://www.cnipa.gov.cn/art/2026/3/14/art_66_205332.html,在此筆記。

標準必要專利(SEP,Standard Essential Patents)是指實施特定標準必不可少的專利,通常標準是涵蓋在一個專利池中,積極來看,加入一個標準就受到一個專利池的保護,可避免不必要專利訴訟,降低使用風險。

內容十分實用:
第一章涉及標準的基本概念
第二章涉及標準與專利的協同
第三章涉及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策略
第四章涉及相關發明專利申請的撰寫策略

快速看完全文,內容很多,本篇僅針對有興趣的部分作筆記。

「標準必要專利」包含至少一項必要專利範圍,必要的專利範圍是指:實施標準時,不可避免地會實施的該項專利範圍,判斷專利中是否存在必要專利範圍可以使用標準與專利的「對應性分析方法」。常見方法就是建立專利範圍與標準比對的Claim Chart,分析是否專利範圍全部特徵都可以在標準中找到相同描述、是否涵蓋標準的相關描述,或是雖沒有相關描述,但專利範圍的技術特徵可以直接且毫無疑義地確定是標準的技術

此文用圖表示標準化各階段的專利策略:

標準專利的申請是在標準發布前後申請,文中關於發明專利的申請策略亦可讓一般專利申請人參考,包括:
(1)善用優先權,提早布局;
(2)若是在中國完成的發明,需要通過知識產權局進行保密審查;
(3)利用「中國新穎性寬限期」;
(4)通過「請求延遲審查」滿足對標需求

上述「中國新穎性寬限期」是發明申請前六個月內有以下情況不會喪失新穎性:(需注意的是,中國的規定是相對嚴格的)
(一)在國家出現緊急狀態或者非常情況時,為公共利益目的首次公開的;
(二)在中國政府主辦或者承認的國際展覽會上首次展出的;
(三)在規定的學術會議或者技術會議上首次發表的;
(四)他人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露其內容的。

關於「請求延遲審查」,延遲期限為自延遲審查請求生效之日起1 年、2 年或者3 年(可撤回請求)。此文說明,在標準制定過程中,從提出提案到最終的標準版本,通常會歷時3-4年,技術研發的時間又往往早於提案數年,對於申請人而言,自申請日起三年內即開始實質審查往往無法保證授權專利與最終版本的標準進行對應。此時,申請人可以提出延遲審查請求。意思就是,讓審查延遲,讓申請人有機會修改專利範圍以對標。



經考量上述申請策略後,再來就是撰寫專利文件的議題,這裡提出一般策略:
1. 申請專利範圍文字與標準雷同,增強對應性。(意思就是盡量不要使用自定義用語)
2. 層次化專利範圍,藉此涵蓋多種可能。
3. 「單側」撰寫專利範圍,便於侵權判定。(這裡指的是,若有多方交互的技術方案,撰寫專利範圍建議從一個執行主體的角度撰寫;然而,如果發明創新本來就是在多方交互的技術上,仍應以多側撰寫)
4. 說明書擴展多種實施例,提高"預測"標準技術的準確性。
5. 說明書詳細記載技術問題與技術效果。
6. 多維度撰寫不同實施例,並重視細節描述。
7. 若關於標準版本迭代的發明,重點闡述與現有技術(前代)差異。
8. 體現技術特徵與技術問題和技術效果之間的關聯性。
9. 可以在答辯理由中強調關於標準的技術內容、版本迭代的差異等。
10. 答辯修正是個可以讓專利範圍對準標準的機會(這也反映出專利說明書的重要性)。

my two cents:
SEP相關專利申請與撰寫策略對於一般專利而言都十分受用。

感謝方兄提供資訊。

Ron

2026年3月9日 星期一

「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中使用訓練模型數據時應注意事項

本來想找「人工智能生成内容合规管理指南」文件,但意外地看到這個很相似但著重於「應用」的中國電子商會發布的「生成式人工智能数据应用合规指南」(檔案:https://www.ttbz.org.cn/Home/PdfFileStreamGet/c3QsMTA3MjY5),我覺得其中有些不錯的提醒。

找到其中「知識產權保護」段落:(其中提到"提供者"指"生成式AI"的提供者)

其中提到取得數據訓練模型時,應採取以下手段防止對智慧財產權的侵害:
a) 對於已超過著作權保護期限進入公有領域的作品,提供者可以收集相關資料投入模型訓練,但應避免在生成內容中侵犯著作權人的署名權修改權與保護作品完整權等著作人身權;
b) 對仍在著作權保護期限內的作品,提供者應主動採取措施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以明確知悉其作品可用於生成式人工智慧的模型訓練
c) 建議提供者透過著作權集體管理組織取得著作權人的授權;
d) 對於商標權專利權商業機密等其他類型的智慧財產權,建議提供者根據資料類型資料來源進行必要甄別(鑑別並區分優劣),如發現有侵權可能的,應避免採集或取得權利人的授權
e) 提供者應對「專利、商標、著作權、商業機密典型禁止性行為」進行風險排查

數據採集合規要求:

數據標註合規要求:

訓練數據的預處理合規要求
提高訓練數據質量:
1.真實性,需要可靠的來源
2.準確性,數據清洗,需要去重、去除異常值、糾正錯誤
3.客觀性,避免人為干擾、偏見、主觀
4.多樣性,充分考慮數據來源,均衡與多樣化,防止生成存在偏見或歧視
5.安全性,檢核數據來源

數據增強(合成數據):

模型訓練:
1.預訓練,選擇合法來源的基礎模型
2.優化訓練,通過預訓練後形成的算法模型,進一步使用已標註數據進行優化訓練
3.模型驗證,使用驗證數據(可使用相同來源的數據,但訓練時應保持相對獨立/不使用)優化模型參數與設置
4.模型測試:

Ron

2025年7月21日 星期一

AI著作權的筆記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判決

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暖」

根據<<中華人工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三條規定主張著作權的客體是否構成作品,需要考慮以下要件:

1. 是否屬於文學、藝術和科學領域內;

2. 是否具有獨創性;

3. 是否具有一定的表現形式;

4. 是否屬於智力成果。

法院初步先認為本案涉案圖片具備上述要件1與3;對於要件2與4有以下結論。

中國法院在「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3/12/ai-2023-0491-11279.html)」給人眼睛一亮的結論:

1. 涉案圖片為人工智能生成圖片,體現出人的獨創性智力投入。

2. 涉案圖片符合作品的定義。

3. 原告是直接根據需要對涉案"人工智能模型"進行設置,為最終選定涉案圖片"春風送來了溫柔"的人。

4. 涉案圖片為基於原告的智力投入直接產生,體現原告個性化表達。

5. 原告是涉案圖片的作者,享有涉案圖片的著作權。

6. 法院判決被告侵害原告著作的署名權、信息網路傳播權,判被告應賠500人民幣給原告,並要求被告至少持續24小時在其社群中提出道歉聲明

7. 法院嘉許原告以"AI插畫"標註涉案圖片,讓公眾知悉作品為利用人工智能技術生成。

延續「中國大陸AI著作權訴訟 - 北京互聯網法院民事判決(2023) 京 0491 民初11279號」的講義內容:

\

(weixin判決全文) https://mp.weixin.qq.com/s/Wu3-GuFvMJvJKJobqqq7vQ

Ron

2024年3月11日 星期一

中國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修訂《专利审查指南》(筆記"計算機程序審查規定")

筆記

中國2024年1月20日施行新《专利审查指南》,參考派特恩知識產權公司的內容,再篩選一些如下,而本篇下方提出"計算機程序審查規定"的筆記。

(1)發明、新型與外觀設計都可「延遲審查」。
(2)援引加入(incorporation by reference,如一般知悉的補件)條件:正確優先權、聲明要援引、申請時已具備相關補件、申請日後2個月內可補等,援引涵蓋遺漏文件、錯交文件與缺少的內容等。
(3)優先權恢復與變更為更為寬鬆的日期。
(4)不喪失新穎性的寬限範圍:國家緊急狀態為公共利益公開、國際展場公開、規定的學術會議公開、認可的國際組織會議公開、未經申請人同意而洩漏的。
(5)不授權專利客體:遺傳資源、對遺傳信息的分析與利用、診斷方法(但不排除運用計算機方法的診斷方法)等。
(6)判斷創造性的因素:a.優先考慮與發明相同或近似的現有技術;b.優先考慮解決相同問題有關聯的現有技術;c.確定與現有技術的區別技術特徵;d.考量是否有相同技術效果;e.對相關領域技術人員是否顯而易見?

(7)計算機程序的適格性:方法、存儲介質與產品,且不要求主張計算機程序的應用領域,換言之,算法本身是"有條件地"具備專利適格性
-AI與大數據算法改進(如提高處理速度、節能、減少數據量等)若與計算機內部結構(處理器、記憶體)有關聯、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等,即具備專利適格性。
-提升運算效率的結構具備專利適格性。
-大數據分析技術(數據挖掘、提供精度等),若關聯內部結構,具備專利適格性。
-要具備專利適格性,技術本身應該是符合自然法則,因此,"不符自然法則"的金融方法(波動涉及人為操作而不具備自然法則)不具備專利適格性。
-若提升用戶體驗的效果是基於技術特徵,為可授權客體。

(8)專利期限補償,關於發明專利的PTA(專利期限補償),以及特別關於藥物相關發明的PTE(專利期限延長),需區分官方產生的合理延遲,以及申請人產生的不合理延遲,PTA與PTE可以合併申請。一案兩請的申請案不適用專利期限補償。

實際內容還請參考:
《专利审查指南》(2023)(局令第78号):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9_189202.html


針對「第九章关于涉及计算机程序的发明专利申请审查的若干规定」的一些摘錄內容:


-權利要求僅涉及算法、計算規則,或計算機程序(即程式碼)或其載體中的程序本身、遊戲規則與方法等,屬於智力活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若保護的計算機程序的介質涉及「物理特性改進」,為專利保護客體。
-權利要求混合智力活動與技術特徵,整體而言就不算是智力活動的規則和方法,為專利保護客體。
-計算機程序是對外部或內部對象進行控制或處理,且為遵循自然規則的技術手段,獲得符合自然規律的技術效果,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即便是計算機程序本身,若為「按照自然規則」的"工業過程控制程序"、"技術數據處理程序"或是"改善計算機內部性能",屬於專利保護的客體


-審查指南中提出幾個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範例,例如,若計算機程序僅涉及數學運算方法(如算圓周率)、數值計算方法(如計算摩擦係數)、規則重新規定與定義(如機器翻譯)等。
-審查指南亦提出幾個屬於專利保護客體的範例,如:利用計算機程序控制工業程序利用計算機程序實現改進計算機設備內部運行性能通過計算機程序減少運算量(如影像處理)、提供處理速度、提高影像品質等利用計算機程序提高工業程序的精度

(編按,這是重要的改變,不過不曉得專利審查委員可否客觀或是準確地反映在審查意見中,我認為針對計算機程序發明,設定應用領域與解決問題的技術領域仍很重要...待觀察。)

-計算機程序,若沒有解決技術問題,或利用技術手段,或未獲得技術效果,仍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反之,若有解決技術問題、或利用技術手段(如工業程序),或具有技術效果(如改進電腦處理速度),就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審查指南針對計算機程序發明的專利說明書、權利要求撰寫有以下建議:
(1)完整描述計算機程序的構思、技術特徵與達成技術效果的實施方式,包括流程圖。
(2)可簡短摘錄關鍵的計算機程式碼以供參考。
(3)若發明社即硬體結構改變,應提供計算機裝置的硬體結構圖。
(4)計算機程序的發明寫成「方法權利要求」、「產品權利要求」等
(5)方法權利要求可以寫成"step for(...的步驟)"被視為是功能手段的撰寫方式。


(6)裝置權利要求可以寫成:


(7)常用的"條件式"方法步驟撰寫方式:


(8)方法權利要求,並可寫成「裝置」、「設備」、「系統」、「計算機可讀取存儲介質」或是「計算機程序產品」。


-計算機相關方法專利的全部特徵都是商業規則、數學方法,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若除了商業規則或數學方法外,還包括技術特徵,仍屬於專利保護客體。因此,專利適格性判斷是以權利要求的整體來看。
-針對AI人工智慧與大數據算法,若與計算機系統內部結構有關聯、有改進內部性能的技術效果,屬於專利保護客體。


-就實質審查而言,針對計算機程序,若涉及商業規則、計算機內部結構等關聯性,應整體考量新穎性與進步性,包括考慮功能上的相互支持、相互作用關係,以及算法特徵對技術方案的貢獻

(審查指南中有不小篇幅示例與分析可以參考)


部分資料啟發自派特恩-北京派特恩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講義。

Ron

2024年2月22日 星期四

中國大陸「现行专利法与第四次修改(2020年)后专利法」对照表(筆記)

本篇只是筆記(中國大陸在10/30/2020頒布了新修專利法),新舊法比對表:https://www.cnipa.gov.cn/module/download/down.jsp?i_ID=153645&colID=2197


外觀設計保護及於「局部設計」,也就是可以區分主張的部分,與不主張的部分。

外觀設計權利期限增為15年。
發明專利設有「期限補償」的機制,若申請日起滿四年,且實質審查請求日起滿三年之後授予發明專利權,應權利人請求,就不合理延遲部分給予「專利權期限補償」。

"發明與新型申請案"主張優先權應於申請時提出聲明,且在申請日後16月內提供文本。

Ron

2024年2月16日 星期五

台灣、大陸、PCT的說明書與請求項撰寫筆記

以下幾張PPT是基於以下內容整理,並僅節錄部分講義內容。

我國專利法逐條釋義(110年6月版):https://www.tipo.gov.tw/tw/dl-13988-0800e98c9e6d4929997b7ad1c5c72753.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2020年修正):https://www.cnipa.gov.cn/art/2020/11/23/art_97_155167.html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2023年修订):https://www.cnipa.gov.cn/art/2023/12/21/art_98_189197.html

Regulations under the 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July 1, 2022):https://www.wipo.int/pct/en/texts/rules/rtoc1.html


R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