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規定,說明書應包含一個或一個以上的申請專利範圍
- 申請專利範圍應明確指出該發明的特徵與請求範圍
- 申請專利範圍撰寫於說明書(Specification)之後 (部份國家是前置於說明書之前,如日本、大陸)
- 在申請專利範圍應以"I claim", "We claim", "The invention claimed is", "What is claimed is"等類似的用語開始
- 單句式原則(single sentence),一個申請專利範圍就一個句點與主動詞,一項範圍的主動詞即為上述的"claim", 或"is",故各動詞多以動名詞(gerund)表示,但各子句(,which...,that...,wherein...,whereby...)等仍具有子句形式中的動詞
- 各元件作動,使用現在式(present tense)
- 若僅有一項申請專利範圍,不用標上1. A...數字標號
- 申請專利範圍獨立項的順序盡量由最大範圍至較小範圍順序寫作
- 各獨立項與相關附屬項以群組方式列出
- 前言(preamble)部分應簡短
- 前言應確實對應申請專利範圍,避免不必要的限制,或是錯誤的描述
- 根據美國聯邦巡迴法院的判例,前言部分可描述該發明的用途或是目的,且不會影響專利範圍
- 但前言部分如果提及範圍中特定元件的前述基礎(antecedent),將會成為範圍解讀的一部分,有時甚至可用來區隔前案技術
- 發明名稱(title)並非定義該發明的要件,主要仍是由申請專利範圍中語言所讀出的範圍
- 發明名稱應盡量以較廣的名稱命名
- 多項附屬項不能直接或間接依附另一多項附屬項
- 介於發明名稱與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的連接詞(transition)包括有:
封閉式,如consisting, consisting of, composed of, having(視實際狀況而定), being
半開放式,如consisting essentially of
混合型,如consists prevailingly but not essentially of
其他注意事項可參閱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9/about-claims-x-37-cfr-175.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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