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正」其實就是一般所說的「修正」
在收到核駁理由,或是補正通知時,申請人可以斟酌提出補正,然而,補正除了不能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以外,更不能是「目的外補正」
如日本專利法第17-2條第4項第1-4號所列舉之任一規定的目的,若補正所新增的目的並非此處所規定,則稱為「目的外補正」
對於說明書、權利範圍與圖示的修正,日本專利法第17之2條說明如下:
Article 17-2 (Amendment of Description, Claim or Drawing attached to the application)
- 申請人可在審查委員做出核准決定前,提出修改說明書內容與權利範圍,並圖示,此時修正時機有:
(i)當申請人接獲第一次拒絕通知時,可以依據專利法第50條提出補正
(ii)當申請人收到相關前案通知時,可以在限定時間提出補正
(iii)當申請人接獲最終審定通知,可提出補正
(iv)當申請人提出訴願以對抗審查委員審查理由時,30日內可提出補正 - 對外文翻譯成日文的錯誤補正
- 以上說明書、權利範圍、圖式的補正,應仍被原送件說明書所支持
- 補正的部份應仍符合單一性要求
- 權利範圍的補正應限制為以下目的:
(i)在各權利範圍為同一發明的原則下,刪除權利範圍
(ii)權利範圍限縮
(iii)錯誤更正
(iv)根據拒絕審定而明確模糊的描述 - 根據專利法第126條(5),適當(mutatis mutandis)修正後核准的範圍應與原提出申請案一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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