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國專利頗受到國際重視,為IP5一員(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4/ip5-epo-jpo-kipo-sipo-uspto-ip5wipopct.html),並與多個國家協定審查高速公路(PPH),先後包括日本、美國、丹麥、英國、加拿大、俄羅斯聯邦、芬蘭與德國:
流程基本概念是,在PPH協議雙方,若有一國的專利申請案經審查(理論上為第一申請國OFF)後具有專利性,而在第二申請國(OSF)則能經快速審查後獲得專利,其中條件是要提供足夠對應核准權利項的內容,與提供相關審查報告
根據以下流程圖,第一申請國(OFF)進入審查,期間提出第二申請國的申請案,當第一申請國的申請案經核駁、修訂後核准,期間的審查意見可轉交給第二申請國審理對應申請案,提出加速審查程序,並提供兩者權利範圍的比對,能夠得到一個審查意見(如核准意見)
以下列舉一個具有足夠對應資訊的權利範圍表,透過權利範圍的比對說明,可以在第二申請國中獲得合理的專利範圍(此例KIPO為韓國、NBPR為芬蘭)
這是一個提出PPH申請的表格之一:
列舉各種情況:
範例A
這是基本情況,第一申請國為KR,主張優先權後於第二申請國FI提出申請,根據第一申請國的審查意見提出PPH
範例B
這是有多重優先權的情況,第二申請國FI同時主張第一申請國KR的兩個母案優先權,可於第一申請國母案之一做出審查意見時,在第二申請國提出PPH
範例C
第一申請國為KR,於主張優先權後,提出第二申請國FI的申請案,之後,再提出一個主張KR的國內優先權的申請案,可引用第二申請國FI的審查意見提出PPH
範例D
這是經過PCT程序的例子,第一申請國為KR,之後經主張優先權案提出PCT申請案,之後再指定國家進入FI,此時可引用第一申請國KR的審查意見提出PPH
範例E
此例同為經過PCT之申請,PCT申請案主張第一申請國KR的優先權,之後分別進入國家階段KR與FI,此時KR的審查意見可供FI案提出PPH
範例F
此例為直接提出PCT案的情況,PCT案同時進入KR與FI指定國,而KR先產生審查意見,可供FI提出PPH
範例G
此為一種混合型的情況,FI案主張PCT案的優先權,PCT案指定進入KR,此審查意見可供FI案提出PPH
範例H
此為混合型的情況,第一個PCT案為另一第二個PCT案的優先權母案,第一個PCT案指定進入KR,第二個PCT案指定進入FI,KR案的審查意見可供FI案提出PPH
範例I
第一個PCT案為另一第二個PCT案的優先權母案,第二個PCT案同時指定進入KR與FI,KR案的審查意見可為FI案提出PPH
範例J
此例KR為第一申請國,之後主張優先權申請FI案,FI案接著提出分割案,KR案的審查意見可為此FI分割案提出PPH
由於PPH為兩國間的加速審理協議,若介入有第三國,則不符PPH的設定,如:
Ron
檔案擷取:http://www.jpo.go.jp/ppph-portal/guidelines/nbpr-kipo.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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