這裡指的國外優先權是:美國申請案主張國外先申請案的優先權
M.P.E.P. § 1.55 Claim for foreign priority.
如同一般認知的優先權觀念,一個美國的非臨時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也就是一般申請案,可主張一或多個之前的國外優先權(如專利法119(a)-(d))
但是各國對優先權的程序就會有不太一樣的規定,如多半國家都要求在申請時同時決定要不要主張優先權,而優先權文件則可以候補
美國對於優先權有太一樣的規定:
- 在美國,優先權的主張須在美國申請案仍進行中(pendency)時提出
- 可於申請時同時主張優先權案
- 可於提出申請案後,四個月內提出主張優先權
- 在之前國外申請案提出後十六個月內,在美國提出主張國外優先權(這裡提出澄清,本來這裡寫的內容有誤)
- 上述各期限不能延展
- 有兩種申請案不能主張國外優先權:設計申請案、2000年11月29日以前申請的案子
- 非英語的優先權申請書不需要提供英文翻譯,除非
- 該申請案進入爭議階段時,此時需提供英文翻譯
- 當需要用來克服引證案時,該引證案的日期比優先權日晚,卻比該申請案早
- 審查委員要求時,翻譯後,伴隨證明翻譯正確的聲明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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