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3月30日 星期一

日本專利/新型/商標訴願程序修正

日本專利審查,訴願的相關規定於2009年4月1日起生效
(參考資料:Harakenzo World Patent & Trademark)

「專利」申請案的規定:
  1. 針對拒絕審查(Decision of Refusal)的訴願(Appeal)期限由原本的30天延長至3個月,而對於外國人,則由90天延長至4個月,其中期限於收到拒絕通知後起算
  2. 然而原本可在發出訴願時,能於30日內提出權利範圍修正的規定,於新規定中刪除,僅能於提出訴願時同時提供權利範圍修正
  3. 於接獲拒絕審定通之後,原本可於30日(外國人則為90日)內提出分割案申請(Divisional Application),新規定延長為3個月(外國人為4個月)內提出即可
  4. 於收到拒絕審定後,在上述(3個月4個月)的時間內,專利申請案可以轉為設計申請案(Design Application)
  5. 於收到拒絕審定後,在上述時間內,設計申請案可為專利申請案
  6. 於收到拒絕審定後,在上述時間內,設計申請案可為新型申請案
  7. 但是新修正的規定並未修改於訴願決定後上訴最高智慧財產法院的時間,也就是收到訴願決定後,應於30日(外國人是90日)內提出上訴最高智財法院

設計專利申請案/商標的規定:
  1. 收到設計專利、商標申請案的拒絕審定,原本規定應於30日(外國人90日)內提出訴願,新規定皆改為3個月(對於外國人沒有改變,僅有90日與3個月的差異)
  2. 對於修正駁回的審定提出的訴願,或是提出的新設計/商標申請案,由原本的30日(外國人規定是90日)延長為3個月
  3. 於收到拒絕審定後,設計專利申請案轉換為專利申請案的期限由原本30日(外國人90日)或是申請日後3年內,改為3個月,或是維持申請日後3年
  4. 於收到拒絕審定後,設計專利申請案可轉為新型專利申請案,期限由原本30日(外國人90日)內,或申請日後9年6個月,改為3個月或是申請日後9年6個月
  5. 於收到拒絕審定後,專利申請案可轉換為設計申請案,期限由30日(外國人90日)改為3個月(外國人4個月)內提出(此點可對應上述專利的相關規定第4點)
  6. 但是新修正的規定並未修改於訴願決定後,或修正駁回後,上訴最高智慧財產法院的時間,也就是收到訴願決定或是修正駁回後,應於30日(外國人是120日)內提出上訴最高智財法院
參考圖表: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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