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於每個examiner上面都有個primary examiner,應不至於沒有道理亂發non-final,而且應該會考慮自己的工作量後,樂意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才是
一般情況是,non-final office action之後就會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整理一下審查委員發出兩次或是多次的可能的理由:
- 第一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回覆(response)並未修正權利範圍,僅提出argument爭辯技術的差異,或是針對審查委員的核駁理由提出質疑,經審查委員審查後,覺得確實有說服力,也就是審查委員同意爭辯理由,此時應該要發出核准通知,但是審查委員另找了新的核駁理由(new ground),或是提出新的檢索與引證案,但卻只能發出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
- 另一種情況,就是審查委不回應第一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的答辯內容,認為moot(懸而未決,或是不作評論),再提出另一新的核駁理由,此時亦可發出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這類應該較多!
- 審查委員發出多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原因可能是在等當時的判例出來再決定,記得去年有個Bilski case,聽說當時有許多審查委員發出non-final office action,就是再等這個判例出來
- 如果審查委員遲遲不發出Final Office Action,而以多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回應申請人,可能是重大瑕疵,申請人可以提出notice of appeal上訴
發現,在申請人針對第一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答辯時,有修改權利範圍,但是審查委員並不對此答覆提出意見(moot),故發出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但是審查意見有點不同,審查委員在原引證案上另加入新的引證案,提出第二次核駁
針對第二次non-final office action,申請人提出修正權利範圍與答辯書,但是審查委員仍認為Moot,並不針對答辯提出回應,又在原引證案下,再提出不同的引證案組合的核駁理由,發出第三次non-final office
真是沒完沒了,根據經驗,除非有莫大的權利範圍修正,要不然此案應該難以獲准專利!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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