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2月21日 星期三

IPR是否違憲?法官們的立場不一

Oil States Energy v. Greene's Energy案掀起的波瀾會在今年有個定案,一些前情可參考:用來消滅私人財產的IPR違憲? - Oil States Energy v. Greene's Energy。這裡又寫一次主要是因為有些事情稍微沉澱一下,會多出一些心得,加上又爬了一些文章。

這個案例掀起的憲法層次的議題是:IPR程序是否違憲?專利權既然是行政機關賦予的權利,如何又在行政體系的IPR程序被撤銷?是否沒有如法院正當程序的IPR取代了司法的一部分功能?

IPR費用直接到訴訟的等級,雖比法院訴訟便宜,不過前陣子跟風漲價,一個request就$15,500,PGR也不惶多讓:

IPWatchdog這篇文章從法官在去年聽證時提出的問題而簡單判斷了諸位法官的態度,還有些政治味:http://www.ipwatchdog.com/2017/11/27/supreme-court-hears-oil-states-challenge-constitutionality-ipr/id=90510/

IPR是否違憲?或是主張是私權?等疑慮都是專利權人提出的議題。IPR自2011年AIA法案通過而於2012年開始實施以來,經啟始(institution)後的專利會有近76%得被挑戰專利範圍被判無效,比在侵權訴訟中地院判決專利無效的比例28%高得多。

對此現象,IPWatchdog專家給了個答案:PTO實施寬鬆的程序,相對嚴謹的法院程序,PTO的程序標準很低。

如果專利是個私權(私有財產),對於財產的撤銷應有相當嚴謹的法律程序,雖然我看來IPR算是頗為繁複,但專利性議題似乎只是要面對專利權人而已,可能在權力上都不如法院需要面對公眾利益裁量的等級。

更者,專利權可能維繫著專利權人投入心血開發的產品,當專利權人倚賴著某件專利或是某個專利組合進行商業發展,過了幾年,突然專利失效,看來這是個巨大的挫敗,不過,這個過程不會是法院要去考量的,就法院來看,專利性討論“很超然”,而需要如PTO等外部單位提供某種程度的協助,如此看來IPR仍是不錯的方案。

IPR這個制度出現,很大的原因是希望在法院判定侵權與否之前,可以「低費用」在「短時間」內獲得專利性的「再次確認」(侵權被告通常的手段),IPR多數可以在1~1.5年得到結果,不過,如果加上CAFC的上訴程序,也可能拉到3~4年,仍然會產生高額的費用,這樣,仍然失去了設定這個制度的初衷。

看來,接著的這年將是IPR存廢的關鍵,或是,會以一個嶄新的面貌重新開始。

參考資料:
Supreme Court seems split on Oil States constitutionality challenge to IPR proceedings
http://www.ipwatchdog.com/2017/11/27/supreme-court-hears-oil-states-challenge-constitutionality-ipr/id=90510/

Patent Review in an Article I Tribunal is Unconstitutional Under the Public Rights Doctrine
http://www.ipwatchdog.com/2017/10/03/patent-review-article-i-tribunal-unconstitutional-public-rights-doctrine/id=88760/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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