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9月15日 星期二

新加坡專利

新加坡專利

新加坡專利局(IPOS)網站的設計風格頗活潑(http://www.ipos.gov.sg/

新加坡專利為first to file制度

專利法規定,發明可透過「審查」登記核准專利(Patent),同樣也有商標(trademark)與設計(design)專利,另有植物專利(plant)
另有不必登記的著作權(copyright)、地理標示(geographical indications)、積體電路布局(layout designs)與商業機密(trade secret)

針對專利案,新加坡政府對其居民有很嚴格的限制,新加坡專利法規定,新加坡居民在其國外申請案之前,可在新加坡登記核准專利,而且新加坡應為第一申請國,在申請日後兩個月內,若無其他禁止令,或是公開的限制,則可於國外提出申請。(目前為止,以後不一定會像中國修法後開放限制)

要在新加坡獲准專利,除了要提出專利申請案外,其中亦規定要有完整的發明揭露內容,可專利的發明案應提出解決特定問題的技術手段,包括新方法(new method)、新產品的組成(composition of new product)、或其改善(improvement on how certain objects work)

核准後,同樣有舉發無效制度可使其無效

一個核准專利應具有新(new)、進步(inventive step)與產業可利用(industrial application)


其中有關「新」的規定:
新穎性規定,申請前(可主張優先權)發明不能以任何形式(包括文字、口語、商業應用、媒體文章、廣告、展示)被公開在世界任何地方
一旦得到申請日,發明可宣稱「patent pending」(專利申請中),之後可公開,合格的申請案將會於申請日後18個月早期公開,專利公報亦會按月公佈。
http://www.epatents.gov.sg/Journal/

關於「進步」的規定:
發明應需對任何已知的產品或是流程提出改善,而其改善應為對於相關技術人員為「非顯而易知(non-obvious)」,否則不能獲准專利

關於「產業可利用」的規定:
發明應為可實施,在產業上有實質達成的結果

專利法另提出法定不可專利的事由:
人類或是動物的外科手術與治療方法、破壞社會善良風俗

IPOS的檢索工具包括:
ePatents (www.epatents.gov.sg)
SurfIP (www.surfip.gov.sg)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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