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11月7日 星期一

手段功能用語的撰寫要求 -- About Claims XLI

筆記

美國專利法第112條的規定可先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7/about-claims-ii.html
「手段功能用語」的使用時機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8/about-claims-ix-1126.html

使用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的時機通常是使用在一個組合眾多功能的技術元件上,權利範圍中特別以一功能用語作為形容詞命名此一元件,因為不是直接描述實際的結構或步驟撰寫,因此說明書實施例應有對應的詳盡描述,並特別是針對「組合性」的技術特徵間的關係,或是命名上可以讓讀者輕易得知其中技術內容。這些要求都是因為手段(步驟)功能用語在範圍解釋上需要參考說明書、圖示與其等效範圍!

如果說明書並未提出使用功能用語的元件的細節揭露,可能就遭遇112的核駁理由,並要求修正權利範圍用語,不要使用手段功能用語;或是在不產生新事物(new matter)的要求下修正說明書內容,補充該元件的結構、材料、動作等,並需聲明這些修正都是已經原說明書內容隱含、固有的技術(implicitly or inherently set forth in the written description of the specification)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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