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此專利案過程來看,多點「實施例」有好處!且拿到專利中間還有一些細節
一看到本案「obvious to try」(KSR判例),不符進步性的要求,此類「主觀意識」強烈的核駁理由確實令人頭痛!
尤其是此案,審查委員宣稱結構的基礎揭露於引證案中,上面製作有已經存在於習知技術的薄膜(斟酌在結構上),實在不好拿專利!此時,答辯方向莫過於,修正權利範圍,並提出答覆:根據引證案的技術水平,本案並非如審查委員所述的容易達成!
當然,還是基於此申請案「本質」好不好,也就是原說明書是否完備,是否仍存在有專利性的技術特徵。此案的特色之一就是
「實施例」多,在答辯時彈性比較大一點,甚至審查委員都暗示某幾個圖所表達的實施例或許可以成為主要的專利範圍
由答辯書內文可知,申請人修正專利範圍,且依照審查委員曾經建議的樣子,將範圍著墨於特定實施例上,此案主要是最後將範圍限制於特定形狀的偏光薄膜上!
由之後的Notice of Allowance可以看到審查委員也主動在不影響範圍的前提下,加上有電話討論過,提出較次要的修正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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