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2月14日 星期一

小實體申請案加速方案

即日起至2010年2月28日,USPTO提出一個加速小實體(small entity)申請案審理的暫時計畫
特別是針對兩件2009年10月1日前提出申請,且其中具有共同擁有人或是共同發明人的小實體申請案,若是其中有一件已明確認定拋棄,而另一件則會被提早審理。

此計畫有幾個要件:
1) 申請案為非臨時申請案(nonprovisional application),且申請日早於2009年10月1日
2) 相關申請人有另一件早於10.1.2009的審理中的非臨時申請案,且此案是已符合相關申請規定(37 CFR 1.53)的申請案
3) 申請案與另一件審理中的案子有共同的擁有者或是至少一位共同發明人
4) 申請人應於該案進入審查前提出明確放棄的聲明(不得回復),且也不會再提出放棄的權利的申請,並同意不退費
5) 應提出請願(petition under 37 CFR 1.102)聲明放棄(應於2/28/2010以前提出)

這算是很奇怪的方式,似乎在鼓勵減少個人發明!但或許只是要減輕一些審查員的負擔
Ron
資料來源:MG-IP Law PLLC
其他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37-cfr-1102.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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