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0年5月26日 星期三

臨時案(PPA)提出翻譯本的時機

為取得較早申請日,申請人可以早期提出美國臨時專利申請案(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PPA),而且可以不用以英文提出(non-English 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曾經有客戶提供中文揭露,但要求用英文送PPA,其實這跟直接送正式申請案不會差太多)。

若臨時專利申請案並非以英文提出,則有以下幾個提出翻譯本的時機:
時機一:
提出相對臨時案的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 patent application, RPA)時,可同時提出臨時案的英文譯本,並要包括此臨時案翻譯為正確的陳述(statement that the translation is accurate)
(若臨時案與正式案所差不多,可以省點翻譯費)

時機二:
在臨時案有效期間(臨時案申請日後一年內)提出譯本,但有些臨時案可能不見得會用到(沒有提出相對正式案)

時機三:
實際審查前提出譯本,審查委員在進行正式案的實際審查前,會主動通知申請人提出臨時案的譯本,但此時會有其他官方費用產生,且需要在發出通知後30天內提出譯本

時機四:
接獲官方意見(Office Action)後,審查委員可能隨同官方意見提出要求臨時案譯本(期限與一般OA相同,Ex parte Quayle action(核准後修正程序)要求兩個月內提出,一般non-final office action要求三個月內提出,但都可延期)

Ron

1 則留言:

匿名 提到...
網誌管理員已經移除這則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