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8/371.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6/pct.html
一般來說,大概是這個流程:
但如果第一國申請案為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application),則PCT進入國家階段的時間點則應由此臨時申請案的申請日起算30個月
情況:
最早申請日是美國臨時申請案(provisional)
一般應該是在一年內應提出美國正式申請案(non-provisional)
但申請人選則在一年內提出PCT申請案,並主張美國臨時申請案的優先權日
使得重新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時間可延長至30個月
案例:US7138521
其為PCT申請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案子,申請日為2002.11.20
根據文件記載,此PCT申請案主張美國臨時申請案(60/184,964),申請日為2000.2.25
根據該PCT案進入各國國家階段的時間點來看,除了美國以外,都是趕在2002年8月25日前提出
但根據此案美國專利公報來看,為何此案進入美國國家階段的時間點(2002.11.20)距最早臨時案申請日超過了30個月,正在納悶時,查了一下PAIR,原來,此案於2002.8.1即送件USPTO,只是USPTO再晚一點提出缺件的問題(繳費、優先權文件等),所以看到的時間就會晚點!(這裡應該有些事情還要研究!)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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