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9月7日 星期五

日本修法(2012年4月施行)筆記

日本修法(2012年4月施行)筆記

非專屬授權:
修法前:非獨占許可(非專屬授權)若沒有在專利局登記,不得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專利權若由原專利權人轉移到第三人,第三人具有可以對原被授權人授權的權利
修法後:非獨占許可(非專屬授權)若沒有在專利局登記,可以對抗第三人,也就是,即便專利權被轉移到第三人,該被授權人仍可實施專利,不需由第三人同意實施

冒領專利:
修法前:真正的權利人不能從冒領專利權的人奪回專利權,只能讓該專利無效
修法後:真正的權利人可以從冒領的人奪回專利權(從冒領人授權的被授權人仍可繼續實施)

新穎性優惠期:
修法前:新穎性優惠期僅適用專利局認可的有限場合
修法後:新穎性優惠期適用於專利權人自己授權公開的任何場合(6個月)

恢復專利權:
修法前:當超過專利相關費用補繳期限時,幾乎無法恢復失效的專利權,除非證明因為非歸咎於己的過失(天災)
修法後:只要有正當理由,期限超過1年內且理由消失後2個月內仍可恢復失效的專利權(包括未及時提交外文的譯本)

無效審判的修正時機:
修法前:經無效判決後(專利局審判部),專利權人上訴到法院,可以請求訂正,以取消該判決,再進行第二次無效審判(專利局審判部),之後由法院作出第二次判決
修法後:無效判決時(專利局審判部),會作出一次「判決預告(無效成立)」,讓專利權人訂正,之後才進入法院進行審判,不得再有訂正

侵害訴訟:
修法前:經專利侵害訴訟判決確定後,但專利權被判無效或訂正專利權內容,法院可能(可以)進行複審
修法後:專利侵害訴訟判決確定後,即使專利無效或訂正專利內容,仍不得對判決提出複審

專利權的改變:
修法前:專利權的改變(無效、訂正)係針對整體專利案,無效係針對整個專利案
修法後:專利權的改變可以針對每一項申請專利範圍,也就是可以部份無效

一事不再理:
修法前:無效審判已經確定的判決,任何人不得依據同一事實、同一證據提出再次審判
修法後:即使經無效判決,當事人與參加人以外的人可以依據同一事實、同一證據提出無效審判


Ron
資料參考:SHIGA International Patent Office 演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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