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個方法案在經過美國專利法101條的考驗下,通常面對的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雖不是唯一101(最高法院裁量)的考量,但確
"machine"的測試就是看是否專利請求項所描述的方法有硬體聯繫,特別是具有專利貢獻的硬體,一般目的的電腦可能無法成為答辯的唯一基礎(可參閱:http://enpan.blogspot.tw/2012/03/extra-solution-activity.html),或是考量是否有定義出任何裝置實現所記載的步驟。這方面的判斷與答辯算是清楚而直接,有不少案子只要說明書支持,通常這關不難過。
但對於"transformation" 的測試卻是有點抽象。
在Bilski的判例中我們學到這個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的判斷原則,其中
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會有兩個必然的結果(corollaries):
第一,僅是一般技術領域的人都會使用的限制並不足夠產生可專利的效果,也就是,有意義的硬體限制是通過此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的必要條件;
第二,不重要的額外解決方案並不會轉換無專利性的原理(構造)為可專利的步驟(insignificant extra-solution activity will not transform an unpatentable principle into a patentable process)。反過來說,把不具專利性的東西轉換為可專利性的過程產生tranformation。這裡指的是,在不重要的步驟中記載特定機器或是物品的轉換並不足以通過這個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
相關的核駁理由:
但我想來,這些判斷雖有判例或是法律依據,但是仍是十分主觀且難以達到共識!
Ron
參考資料:
http://enpan.blogspot.tw/2010/07/bilski.html
http://en.wikipedia.org/wiki/Machine-or-transformation_tes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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