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23日 星期二

中國專利的"改請"規定


「改請」這件事,依據中華民國專利法的規定包括有:「發明或新式樣」改請為「新型」、「新型」改請為「發明」、「發明或新型」改請為「新式樣」、「獨立新式樣」改請「聯合新式樣」、「聯合新式樣」改請「獨立新式樣」等。
而改請的時間點限制為:原申請案准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後(不得改請);或於原申請案不予專利之審定書、處分書送達之日起六十日後,不得改請

因此,當發明/新式樣被核駁而決定不繼續答辯時,可以考慮在期限內提出改請新型案。

而在中國專利法並無明確規定如何「改請」,但可以透過「國內優先權」的方式在一定時間內提出改請案件,相關優先權的規定可見於以下規定:

中國專利法
第二十九条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或者自外观设计在外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六个月内,又在中国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依照该外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可以享有优先权。
  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十二个月内,又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就相同主题提出专利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

大陸專利法實施細則
第三十三条 申请人在一件专利申请中,可以要求一项或者多项优先权;要求多项优先权的,该申请的优先权期限从最早的优先权日起计算。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在先申请是发明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先申请是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可以就相同主题提出实用新型或者发明专利申请。但是,提出后一申请时,在先申请的主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基础: 
  (一)已经要求外国优先权或者本国优先权的; 
  (二)已经被授予专利权的; 
  (三)属于按照规定提出的分案申请的。 
  申请人要求本国优先权的,其在先申请自后一申请提出之日起即视为撤回。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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