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10月17日 星期三

中國實用新型的用處

筆記

曾如中國大陸的專利侵權訴訟"Chint vs. Schneider"案件中,法院判定了金額達人民幣3億的侵權賠償金(RMB 334 million (US$ 53.4 million) damages),特別一提的是,其中涉及的專利權是沒有實際審查的「實用新型案」。(代理人的newsletter中提到外國申請人大多在中國申請發明專利,但中國申請人則有99%為實用新型案)

在中國,如同台灣,實用新型的專利申請案取得專利並不需要實際審查,因此多半用於技術水平較低、生命週期較短的技術或產品上,或是有費用考量的專利權人上。而且不經審查則會取得專利權,也在較短的時間內會被公告,這些都是實用新型的好處。

在中國,更厲害的是,同意同一申請人可以就相同的技術、相同的發明、相同的申請專利範圍同時提出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的申請案,並且與現行台灣的方式不同。台灣會要求一個發明一個專利,當遇到同天有同人而相同權利範圍的發明與新型時,會要求申請人擇一;當遇到不同天而相同權利範圍的發明與新型時,則會以先申請者取得專利為主。

中國的實用新型制度採取並行制(parallel filing rule),同一申請人在「同一天」可以就相同的發明(相同的申請專利範圍)同時提出發明專利與實用新型的申請案。一般來說,實用新型因為沒有經過實際審查,會先公告核准,之後才會有發明申請案的公開、審查與核准,一旦發明案核准後,這時中國專利局會要求申請人放棄實用新型案,而以發明案為後續主張的專利權。這樣的制度讓申請人可以在就同一發明早期取得新型專利,並於日後發明案核准後再以發明案延續專利的權利,時間可達20年,保護同一發明的時間變得更長,更有彈性。

但提醒的是,這樣發明、新型並行的制度並不適用來自WIPO進入中國的專利案,因為WIPO並不會判斷發明或新型型式的專利,也不確定申請人提出PCT案後是否會進入中國。

另有提醒的是,若要此用並行制度的好處時,發明與新型一定要同一天提出申請,否則先申請案會影響後申請案的新穎性(就同一發明、同一申請專利範圍而言)。

更者,當申請人同時提出發明與新型申請案,若兩個案子的權利範圍有不同的範疇,可以同時保留兩個專利權。實務上,若申請日當時的發明與新型案有相同的權利範圍,但經過實際審查的發明案通常會有修正、限縮,最後造成與新型案有不同的專利範圍,如此,申請人也可保留兩個專利權。

在新型案的審查標準較低的情況下(申請人或他人可以要求技術評價),水平較低的技術可以考慮提出實用新型案,審查委員在審查過程中不會引用過多的前案(兩件以內),以及會用相同的技術領域的前案作出評價。

就專利無效的處理時間需要1-2年來看,新型專利的佈局是個彈性又有用的方式,若又搭配一個發明案的並行,又可以將專利權延長至20年。

Ron資料參考:
VIVIEN CHAN & CO.電子報
http://www.chinaipmagazine.com/en/journal-show.asp?id=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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