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習慣寫發明專利說明書的人來說,「新型專利審查」似乎規定甚嚴,很不自由,或說"鐵板一塊","審查意見甚至要求的比專利審查基準還多",想要"盡量"避免新型核駁,就此筆記。
- 形式審查:主要是「判斷新型專利申請案」是否「屬物品形狀、構造或組合者」,再是「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揭露方式是否合於規定:揭露必要事項、明確性」,還要考量是否具有單一性。
- 申請專利之新型必須:(1)利用自然法則之技術思想;(2)範疇為物品;(3)具體表現於形狀、構造或組合。
- 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者:請求項前言部分應記載一物品(有確定形狀且占據一定空間者),主體部分所載之技術特徵必須有一結構特徵(形狀、構造或組合,且只要有一結構特徵就OK)。
- 新型所指物品須具有確定之形狀。
- 構造:指物品內部或其整體之構成,實質表現上大多為各組成元件間的安排、配置及相互關係,且此構造之各組成元件並非以其本身原有的機能獨立運作者(物質之分子結構或組成物之組成並不屬於新型專利所稱物品之構造)。
- 組合:指為達到某一特定目的,將二個以上具有單獨使用機能之物品予以結合裝設,於使用時彼此在機能上互相關連而能產生使用功效者。
- (這段我最常來引用答辯屬於新型保護標的的創作)符合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的規定的案例:
例1:請求項已描述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雖其說明書或申請專利範圍亦涉及以視覺美感的訴求者。
例2:以二段式撰寫之請求項,其特徵在於材料或方法者。(要整體來看)
例3:同時涉及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之技術特徵及材料之技術特徵者。
例4:申請標的涉及軟體與硬體資源協同運作者。(適用軟體方法特徵為主的新型專利適格性答辯)
- 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與圖式的揭露方式,只要符合專利法及細則中關於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摘要及圖式之撰寫格式規定即可,其他實體內容,例如:有無相關前案資料、是否具有新穎性及進步性,則不在形式審查之列。至於是否明確且充分揭露,亦非形式審查的範疇,但可作日後舉發事由。
- 說明書:記載規定與發明專利申請案一致。
- 申請專利範圍:撰寫規定與發明一致,只是專利標的應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者」。
- 摘要:應簡要敘明新型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 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
- 圖式:說明書中代表圖應指定最能代表該新型技術特徵之圖。申請專利之新型為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為達到明確且充分揭露之目的,新型應備具至少一個圖式,揭露其新型物品之形狀、構造或組合。
- 單一性,因為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不進行前案檢索,因此單一性判斷僅形式上判斷。
- 形式審查下,說明書、申請專利範圍或圖式是否揭露必要事項,或其揭露是否明確,判斷順序:(1)各獨立項是否記載必要之構件及其連結關係;(2)說明書及圖式中是否記載前述構件及連結關係;(3)申請專利範圍所敘述之形狀、構造或組合和說明書及圖式中之記載是否無明顯矛盾之處。(所以新型形式審查的圖式超重要)
新型專利審查基準:https://topic.tipo.gov.tw/patents-tw/dl-279551-7a470d4471664b978eaa11ef8f560e08.html
my two cents:
關於「摘要」撰寫規定,曾經面對新型專利形式審查不符「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準用第21條第4項規定」的審查意見,專利法施行細則第45條規定:「第十三條至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六條至第二十八條、第三十條、第三十四條至第三十八條規定,於新型專利準用之。」
根據說明書格式的規定,所謂「摘要」包括:「中英文新型名稱」、「中英文摘要」以及「指定代表圖」,如以下摘錄的規定,針對「中英文摘要」並未規定應揭露獨立項所述結構特徵。
專利法施行細則第21條:
(第1項)摘要,應簡要敘明發明所揭露之內容,並以所欲解決之問題、解決問題之技術手段及主要用途為限;其字數,以不超過二百五十字為原則;有化學式者,應揭示最能顯示發明特徵之化學式。
(第2項)摘要,不得記載商業性宣傳用語。
(第3項)摘要不符合前二項規定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修正,或依職權修正後通知申請人。
(第3項)申請人應指定最能代表該發明技術特徵之圖為代表圖,並列出其主要符號,簡要加以說明。
(第4項)未依前項規定指定或指定之代表圖不適當者,專利專責機關得通知申請人限期補正,或依職權指定或刪除後通知申請人。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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