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2年12月8日 星期四

涉及非技術性特徵的進步性答辯案例 - 歐洲訴願案T643/00

訴願案號:T0643/00
申請號:93300749.4
公開號:0555048

系爭案為Canon申請案,技術為影像處理裝置與方法,在歐洲審查部門審查時,判定是標準教科書的知識,並有先前技術US5159468,案件經核駁後進入口審階段(oral proceeding),主要專利性議題是進步性。

系爭申請案涉及搜尋階段編碼的影像數據,審查部分提出的先前技術僅為"A"文件(屬於背景技術),但認為系爭案發明是標準教科書的知識,如此,即便案件打到口審(oral proceeding)並且檢索得到的先前技術僅屬於背景技術,仍認為系爭案發明不具進步性(lack of inventive step)。


進入口審的專利範圍Claim 1如下,幾乎有三頁內容,應該是答辯過程修正的(1993年申請案Claim 1僅半頁)!!!

申請人提出訴願訴願理由包括,系爭案發明關於改良影像搜尋的技術,並可達到同時顯示的效果,例如,當搜尋到八張圖,就以低解析度影像呈現出來,讓使用者可以快速取得大致的影像內容,其中功能是可以在不同解析度的影像之間切換(即"階段編碼的影像"),目的是確保使用者可以在要印出來或是使用以前可以用視覺方式決定要選擇的影像。

相應地,引證案D1(Canon自己的EP392753)涉及的是編輯影像使之以階層式編碼影像儲存在資料庫中,其中解析度最小的影像是用來搜尋用,但D1並非著重在搜尋技術上。

這裡,我感覺特別的是,審查意見指出D1針對搜尋的內容很稀疏(用這個字"sparsity"),使得相關領域技術人員可以提出各種可能的"影像搜尋"實施方式,也就是說,D1提到最小解析度的影像(縮圖)用於搜尋,而搜尋的方式可以是依照名稱、編號、類別等,如此,申請人主張系爭案發明提出至少可以四個階層的影像的搜尋技術並非顯而易見

根據以上意見,歐洲訴願委員會的意見如下。

可專利性(Examination for patentability)議題:本案涉及人為操作,以及不同解析度的影像是否僅是資訊的表示(presentation of information)。

新穎性議題(novelty):

系爭案修正後申請專利範圍的主要特徵是"將非階層式的影像轉換為用於搜尋的多階層編碼的影像數據",經使用者選擇(產生選擇指令)後,顯示(顯示指令)出輸出的影像,技術目的是提供使用者方便地先藉由一張張相鄰排列的低解析度影像進行搜尋。

相對D1以最低解析度提供快速搜尋的方式,與系爭案發明中提供多張多階層編碼的影像不同,系爭案發明具有新穎性

進步性議題(inventive step):

訴願委員會採用「problem-and-solution approach」,也就是基於相關領域技術人員評估相關領域的現有技術,去理解系爭案發明解決技術問題(technical problem)的技術方案(technical solution)。

系爭案發明實現快速搜尋影像的方式是提供多個解析度的影像,其中可能涉及使用者的作為(非技術特徵),但訴願委員會考量其特徵後,認為這是關於影像的規格,以及相關影像顯示,而不僅於資訊表示。

訴願決定也明講,若提供使用者介面以視覺方式呈現資訊,並非技術特徵,而系爭案發明雖利用使用者介面顯示一張張相鄰排列的影像選單,其中提供的內容是技術考量。進一步地,發明提供更有效率與快速的特性其實是人為選擇的步驟,訴願委員也同意這不屬於"發明"的意義(Art. 52 EPC),但認為人為活動(mental activities)並非一定是非技術特徵("the mere fact that mental activities are involved does not necessarily qualify subject matter as non-technical,理由是,系爭案發明最終目的是提供協助或取代人為活動的工具,屬於技術解決方案


經考量前例,本案以預設數量呈現一張張並排的低解析度影像,提供選擇與顯示較高解析度的影像,這是一種技術工具,因此產生解決技術問題的技術方案,有技術貢獻,訴願委員會作出


經上述分析後,得出系爭案發明中具有技術貢獻的特徵,非電腦程式的一般知識,相對先前技術為非顯而易見,認為系爭案發明可核准專利。(案件發回歐洲專利審查部門)

my two cents:
根據實務經驗,在游走「發明是否具備可專利性」掙扎中的答辯案,歐洲審查部們最大的考量是,發明是否是以技術手段解決技術問題,從中找出可以區隔先前技術且具有技術貢獻的特徵,如果沒有,要說服審查委員是有些困難的。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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