潘榮恩專利部落格、專利實務、專利筆記與Linu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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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1月26日 星期日
「反向均等論/RDOE」過時了! - STEUBEN FOODS, INC. v. SHIBUYA HOPPMANN CORPORATION (Fed. Cir. 2025)
2025年1月23日 星期四
非註冊制的Trade Dress有效的要件 - TOYO TIRE CORP. v. ATTURO TIRE CORPORATION (Fed. Cir. 2024)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TOYO TIRE CORP., TOYO TIRE U.S.A. CORP. (Toyo)
被告/交叉上訴人:ATTURO TIRE CORPORATION (Atturo)
被告/被上訴人:SVIZZ-ONE CORPORATION LTD.
判決日期:October 4, 2024
本案緣起Toyo於地方法院對Atturo等人提出「外觀商標(trade dress)侵權」訴訟,Toyo認為Atturo侵害其trade dress - Open Country Mud Tire (OPMT),而Atturo提起"federal trademark liability/聯邦商標責任"反訴,主張Toyo違反Lanham Act 43(a)(1)(B) - false designation of origin/虛假原產地標示,以及以下幾點主張:(1)妨礙合約;(2)妨礙為商業未來的預期;(3)不當得利;(4)不公平競爭;(5)誹謗;以及(6)對IDTPA(伊利諾州欺騙行為法案)規定的責任。
地方法院簡易判決中,認為Toyo在事實探索時並未充分指明其主張的外觀商標(trade dress),判定Toyo所主張的trade dress無效,理由是其trade dress是功能性的,且沒有第二含意(secondary meaning,這是涉及商標被長期使用後產生的識別性)。
但是,地院陪審團針對Atturo的反訴主張卻判決$10 million補充賠償以及$100 million懲罰性賠償,但金額最後是沒有這個高,法院主動因為一些理由降低賠償。
雙方都上訴。
輪胎公司Toyo主張的trade dress就是輪胎 - OPMT,其中胎紋影響輪胎的牽引力(traction)、性能(performance)、自清潔能力(self-cleaning)等功能,或其組合。
Atturo是輪胎設計、行銷與進口商,2012年雇用外部顧問開發輪胎 - Trail Blade M/T (TBMT),與OPMT外觀比對如下:
(編按,就輪胎胎紋外觀來看,細節不同,但整體塊狀用於排除泥巴的突起結構與溝紋是很相近的。)
---平行事件---
事實上,本訴訟平行有Toyo向ITC提起的禁止超過20個被告進口(基於設計侵權)產品的訴訟,不過多數都和解收場,被告都同意停止販售侵權產品,但當中卻沒有對本案被告Atturo提起ITC調查。特別的是,Toyo在ITC和解內容中還要求一些額外並未在ITC訴訟中提起的輪胎也應停止販售,被告們也都同意,而這些被額外禁止販售的輪胎即包括本案被告侵權產品 - TBMT。
當ITC行政法官要終止ITC調查時,Toyo卻終止和解程序(中間過程不在此贅述),使得Atturo要求ITC重審和解書,並請求各個單位確認是否有不公平競爭的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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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oyo原本提起的上訴CAFC議題包括:設計專利侵權、外觀商標侵權與其他,但之後限縮到外觀商標侵權議題。
特定產品trade dress的權利涵蓋設計、商標等視覺上識別度所形成的trade dress權利範圍,原告標示出重點特徵:
地方法院在事實探索階段基於以上原告標示形成trade dress的特徵(二維trade dress)向原告提出要求指定OPMT應排除trade dress的部分,因為如果排除輪胎的二維特徵,就只能主張其三維特徵,比對範圍相對小。但Toyo拒絕,也拒絕承認其trade dress僅限定在二維特徵上,強調也包括其三維結構上,如上述Image C所示。
在此強調的是,產品建立trade dress(無須註冊)需要證明其非功能性(nonfunctional),並應形成第二含意。而原告重頭到尾並未指出其主張的trade dress一個明確的範圍,使得整個主張模糊不清,並且法院認為原告的邏輯不通,甚至也不能證明地方法院的判決具有偏見(偏袒被告)。
其中,當判定原告主張的trade dress僅涵蓋其輪胎的二維特徵,加上Toyo的功能性專家證詞也表示輪胎的二維表面作為其trade dress範圍,以及第二含意也僅限定在輪胎表面胎紋的設計上。因此,CAFC判決地方法院判決並沒有濫用裁量權,並且同意地方法院判定其trade dress應排除OPMT的二維特徵。
如此,地方法院判決本案原告主張的trade dress為功能性特徵,更因缺乏第二含意,因此判定trade dress無效。
在此補充的是,根據以上資訊可知,當特徵為功能性,就無法主張trade dress,相關產品也就不能受到商標保護,而國會進一步提出判斷商品是否屬於功能性會考量以下幾個判斷因素:
(1)相應的發明專利描述了產品設計特徵的功能;(2)非專利的設計元件的實用特性;(3)吹捧的物品設計元件的實用優勢;(4)針對物品的目的是否難以有替代的設計;(5)設計特徵的對物品的銷售量與成本。
因為已經排除輪胎OPMT的二維特徵,僅針對其三維設計判定產品屬於功能性設計,且沒有形成第二含意,CAFC同意地方法院判決Toyo的trade dress無效。(本篇僅涉及trade dress議題)
my two cents:
就輪胎而言,二維胎紋結構特徵比較可以解釋是非功能性特徵,本案原告被逼著僅能以“三維立體”的結構特徵作為trade dress的特點,而立體結構特徵就被解釋為功能性的特徵-牽引力(traction)、性能(performance)、自清潔能力(self-cleaning)。
CAFC判決:https://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1817.OPINION.10-4-2024_2396541.pdf(備份:https://app.box.com/s/0ikpx3etjxkkn3j4b8lsk6cw7kgaswha)
Ron
2025年1月22日 星期三
澳洲專利審查救濟程序 - 筆記
USPTO的AI策略
Focus Area 1: Advance the development of IP policies that promote inclusive AI innovation and creativity.
2025年1月17日 星期五
2025年1月9日 星期四
用專利證明商標中的顏色是功能性的 - CeramTec GmbH v. CoorsTek Bioceramics LLC (Fed. Cir. Jan. 3, 2024)
本案商標舉發人CoorsTek Bioceramics LLC製造了兩種ZTA陶瓷材料的人工髖關節,其中之一成分有Chromia,因此也是粉紅色。於是在2014年向TTAB提起商標舉發,理由就是:其商標中主張的粉紅色是功能性的(functional)。
關於商標功能性判斷的4個「Morton–Norwich factors」:
也就是說,商標權人自己的發明專利證明了商標中顏色是一種功能性特徵,也間接導致商標無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