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unclean hands」(字面上意思是"不潔之手",可能有更正式的翻譯)。
原告/上訴人:LUV N' CARE, LTD.
反訴被告/上訴人:NOURI E. HAKIM
被告:LINDSEY LAURAIN
被告/反訴交叉上訴人/專利權人:EAZY-PZ, LLC
系爭專利:US9,462,903
判決日期:April 12, 2024
本案緣起Luv n’ care, Ltd與Nouri E. Hakim("LNC")v. Lindsey Laurain與Eazy-PZ, LLC ("EZPZ")幼兒餐墊(dining mats for toddlers)製造商之間多年的訴訟,地方法院最後以法官判決("bench trial"沒有陪審團)判定:
(1) LNC並未證明EZPZ的專利權因為其不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而不可實施(unenforceable);
(2) 地院判決LNC成功證明EZPZ因為"不乾淨的手("unclean hands")"而失去救濟資格(也就是專利權人因為隱瞞事實而不能針對判決提出救濟);
(3) 地院同意LNC部分簡易判決請願:系爭專利'903因為顯而易見而無效;
(4) 地院否決LNC返還律師費用的請願。
如此,LNC與EZPZ均對判決提起上訴。
(編按,因為本篇頗長,也不曉得能不能確實理解本案所有議題,本篇僅針對有興趣的「unclean hands」(不潔之手原則)來討論。)
定義「unclean hands/不潔的手」:
「unclean hands」是一種訴訟中"被告(如本案LNC)"的抗辯手段(defense of “unclean hands"),主因是訴訟一方(如本案專利權人EZPZ)有偽證、隱匿證據等不公平行為,導致因為不潔之手而失去對訴訟議題的救濟資格。曾在之前報導「圖解智慧財產權訴訟(被告篇) - 筆記」中提到。
地方法院階段:
案件在地方法院階段bench trial時,知悉系爭專利在再審查認證程序(reexamination certificate)中重申USPTO審理確認專利非顯而易見,但卻並沒有"certificate"的記錄!結果bench trial法官提出審理議題:
(i)是否當中如LNC主張的系爭專利在審查過程中有不正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
(ii)是否EZPZ在訴訟過程中有「不潔之手」?
針對(i),法官在審理中判定,專利權人在審查過程中對USPTO有虛假陳述(made misrepresentations to the PTO),但並未影響'903專利性,雖也"隱匿"先前技術文獻,但這些文獻並非重要文獻,因此判定專利權人沒有不正當行為。
針對(ii),對於LNC提出"unclean hands defense",法院發現EZPZ在訴訟中有不當行為,如並未在discovery揭露。因此地院法官判定EZPZ因為"不潔之手"而不能對其餘反訴議題提出救濟。
其中理由包括:在探索階段(discovery)並未揭露相關聯的專利申請案、企圖重複地阻止LNC取得專利權人檢索的先前技術、在和解談判中欺騙/戲弄(stringing along)LNC,以及提出迴避與誤導的證詞等。
其中重要的是,法院得出專利權人不當行為(如上述)與相關主張的直接與必然的關聯性(nexus),也上升到影響專利權人提出救濟的層級。
在本案中,原本是專利權人EZPZ以系爭專利向被告LNC提出侵權訴訟,但被反訴判定專利不可實施(unenforceable),並且因為專利權人不潔之手而撤銷訴訟。
CAFC判決:
(1)確定地院判決EZPZ的不潔之手;(2)撤回地院判定EZPZ沒有不當行為的判決;(3)撤回地院部分簡易判決中對專利權無效的判決;(4)撤回地院否決返還律師費用的命令。
(其中充滿"負負得正"的用語,綜合來說,CAFC除了地院對"unclean hands"的判決外,其餘都反對,因此發回重審。)
my two cents:
專利申請人在專利審查過程中的不實陳述或是隱匿證據屬於不正當行為(inequitable conduct);若是發生在訴訟期間,當一方有不潔之手(unclean hands),不潔之手是訴訟中的不當行為(litigation misconduct),如以上提到的各種欺騙、隱匿證據、誤導等不當行為!比專利審查歷史的不正當行為還嚴重。
CAFC判決:https://cafc.uscourts.gov/opinions-orders/22-1905.OPINION.4-12-2024_2300689.pdf(備份:https://app.box.com/s/lbfvioj5g3u6xexuw4fzwoq1ol700i3w)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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