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11月5日 星期四

115年10月22日「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筆記

之前才在研討會與大家提到設計案的新穎性優惠期 - 六個月,現在改為12個月,還是在此報告:115年10月22日行政院院會通過「專利法部分條文修正草案」(https://www.tipo.gov.tw/tw/tipo1/890-99652.html),感謝同事、朋友的告知。



本次修法重點如下:
一、因應虛擬實境、擴充實境等數位科技設計的多元化,鬆綁現行設計須應用於「物品」(例如顯示裝置)之限制,修正「電腦圖像」及「圖形化使用者介面」可單獨為設計專利保護標的,以切合產業發展趨勢。(ICON, GUI等設計不用依附在物品/電腦螢幕上。)


二、因應設計產業為避免被仿造,常以多個近似設計來保護產品,參考海牙協定、歐盟、美國等國際立法例,鬆綁現行「一設計一申請案」原則,允許「二個以上近似之設計得以一件申請案」提出,符合產業需求,並簡便申請程序。(多個相近的設計可以放在同一申請案,方便許多常常提出"小改良/微創意"的設計申請人。)


三、設計專利的優惠期期間由現行6個月放寬為12個月,可與國際接軌,並讓申請人於公開發表或展示產品後,就該公開事實不會喪失新穎性或創作性,仍有機會獲准專利。(先公開再申請放寬到12個月,確實與國際接軌,但仍應預防抄襲或仿冒後的"誰是創作人"的爭議。)

第122條:

四、放寬設計專利於核准審定書送達後3個月內,也可以提出分割申請,讓申請人有更充裕的時間,進行彈性的設計專利布局。(超棒,接獲核准審定書再想分割案,可以降低許多被駁回的風險與保障創作人權益。)


第130條:

五、針對專利權利歸屬之私法爭議,可能發生於承攬、冒名申請、出資聘請研發等情形,爭議當事人有達成協議者,均可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相關糾紛從雇傭關係放寬到承攬、冒名申請等可能關係,並都可通過民事途徑解決後提出更名申請。)




其他(僅摘要,請參考上述PDF檔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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