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法第154條(http://enpan.blogspot.com/2008/11/154b.html)訂出在不符合審查期限的申請案可逐天補償專利年限的規定,這些都是在USPTO延宕發出官方意見的情況下,比如:
- USPTO發出第一次審查意見(office action)已超出14個月
- 在申請人答覆後,USPTO超過4個月才回應
- 當申請人繳交領證費用後,USPTO延遲超過4個月才發出專利證書
(以上3種情況可歸類為"A delays") - 自申請日起算至專利領證,全部時間若超出3年,則可逐天補償
(此類情況歸類為"B delays")
法院認為,在自申請日起前3年發生的延遲不能重複計算,而超過3年的部份再考慮B delays
以Wyeth v. Kappos案來看,其中US7,179,892在USPTO計算的A-delays補償天數為610天,加上B-delays有345天。就6101補償天數中,有51天是超過3年的天數,且在爭議期間,申請人自己造成延遲148天,根據154(b)(2)(C),最後的補償天數應該再減去148(610天是所謂的greater-of-A-or-B rubric,應減去148天),此案中,因為A-delays與B-delays有重複的部份(那51天),故B-delays也應不是從自申請日起第三年的那天起算,所以整體來說,US7,179,892應獲得的補償天數是:610(A delays)+345(B delays)-51(overlap)-148(applicant delay)=756
(部份截圖)
以上裁決會使得USPTO花上一些時間去修改PTA計算程式,這些「德政」如果發生不公平的決定,或許會產生不少爭議,尤其是發生侵權賠償的專利案上!
Ron
參考資料:BSKB, CAFC
http://www.cafc.uscourts.gov/opinions/09-1120.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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