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保障USPTO回覆申請人的期限,要於申請日後14個月發出第一次的官方通知函,包括核駁與核准通知
- USPTO應於申請人提出答覆後四個月內提出回應,包括回應申請人的答辯與訴願
- 在此4個月內,USPTO應做出訴願決定,或是巡迴法院應作出決定,或是核准通知,該案若被核准,這段期間延遲一天即補償一天
- 於申請人繳交領證費並各種文件要求完備後,USPTO應於4個月內發出領證公告(issue a patent),這段時間中,延遲一天就補償一天
- USPTO保證申請日後,到申請案領證不會閒置超過3年,但不包括延續案所耗費的時間、訴願時間、上述領證延遲的時間(這段時間延遲一天即補償一天,不在3年的限制中)
- 在法定期間後,申請人提出的延長時間係計算於申請人的延遲疏失,上述USPTO調整的時間減去申請人延遲的時間,才是真正的補償時間
- 而且,審查期間第三方(third party)所提出的訴願與其他動作,不會被認定來調整專利期限
以下實例就是在該申請案核准後,USPTO仔細地計算了第一次Office Action的時間,結果發生延遲,其中由申請日9.14.2006到第一次OA日期10.6.2008,期間約有752天,USPTO認定其延遲了327天,申請人自第一次OA發出後超過三個月後才提出回覆,認定其延遲57日,最後計算該專利可獲得270天的補償天數
接獲核准通知:
其中包括了詳細的OA內容:
特別的是,OA中有一部分提到Patent Term Adjustment:
仔細來看,從申請日後,到第一次OA確實有個頗長的時間:
果然,USPTO盡責地計算了當中的延遲,保障該案有延長的期限:
Ron
資料參考:USPTO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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