舉個限制選擇伴隨著權利範圍修正的案例:
App. No. 12/405,454
申請人被要求限制與選擇時,同時提出選擇(group I, claims 1-14)與權利範圍刪除(claims 15-20),更加入新的權利範圍(claims 21-26),仍維持在3個獨立範圍與20個總權利項沒有超項費的狀況下,也需要敘明這些新增範圍與所選擇的Group I同屬一個類別(class 438)
修訂後權利範圍狀態:
經修訂後的範圍仍維持3個獨立項與總20項範圍的狀態(entered),沒有任何多的費用,且審查委員認同此次修訂與申請人的敘明理由(權利範圍變動應提出理由)
接著,下次仍有一次限制選擇,只是是針對多個實施例圖示做出選擇要求!
申請人在進行選擇特定SPECIES或是限制特定發明類別時,確實可以伴隨著權利範圍修訂,但此需要敘明修正範圍仍維持審查委員認定的類別區分下。若是不同意審查委員分別類別的選擇要求,則需要表達election with traverse,並可提出petition對於此要求做出意見;另外,更可提出主動修訂程序,但通常建議是在獲得實質技術OA時提出修訂較好!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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