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美國專利局發出的限制選擇要求,申請人選擇時可以提出反駁(election with traverse),也就保留了請願(petition)的權利,請願程序與原本回應限制選擇要求的OA不同,請願的時機可以在審查委員發出下次OA之前、甚至是選擇的部份已經獲得核准的當下,但必須在提出訴願(appeal)程序之前,請願內容可包括不同意審查委員意見與相關理由、權利範圍的修正等!但若不行使此保留的權利,專利局也不會重新去審這個議題
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7/restrictionelection-in-us-patent.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7/restrictionelection-ii.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8/iv.html
後續回應包括:
一:
對於官方發出的限制選擇要求(restriction & election requirement),如果申請人僅提出反駁(traverse),而沒有確實依據審查委員對於權利範圍的分類選擇其中所要繼續審查的範圍,審查委員確實會再考慮該限制選擇要求是否適當,而做出回應:
二:
若審查委員確認這個限制選擇要求確實不適當(部份或是全部),審查委員應敘明理由並撤回此要求,其中可能包括將一些group合併;
三:
若仍認定之前發出的限制選擇要求為適當,則會對此回應發出再次限制選擇要求;或是另一情況,有可能因為未提出選擇而得到最終意見(Final Office Action),對於申請人,則只能提出接續審查(RCE)繼續請求審查,其中包括根據限制選擇要求選擇要續行的權利範圍!(updated on June. 8. 2011)
四:
經選擇後的權利範圍一旦被通知核准(notice of allowance),申請人可以在一個月或30天(較長的)內提出回應,包括提出請願、刪減權利範圍等,若沒有對此核准通知作出回應,則表示已經同意美國專利局將未被選擇的範圍刪除
五:
若被通知核准,且未有之前認定的generic claim被核准,則其餘未選擇的範圍可即時提出分割案,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7/121.html
六:
被通知核准時,若有generic claim被核准,未被選擇的部分常常是自動一次核准,但申請人仍可以對其中範圍提出修訂,可參考:http://enpan.blogspot.com/2011/05/blog-post_06.html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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