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0月27日 星期三

設計權利範圍限定在所設定的物品上 - In re Surgisil, LLP (Fed. Cir. 2021)

本篇名稱為「設計權利範圍限定在所設定的物品上 - In re Surgisil, LLP (Fed. Cir. 2021)」,看來是沒有問題的,只是...若審查其新穎性時,若有相同外觀的前案,但是是不同的物品,是否不具新穎性?本篇看到USPTO認識不具新穎性,但CAFC認為這個看法是錯的。

案件資訊:
上訴人:IN RE: SURGISIL, L.L.P., PETER RAPHAEL, SCOTT HARRIS,
PTAB訴願:No.29/491,550
系爭設計/設計申請號No.29/491,550
判決日:October 4, 2021

本案緣起SurgiSil提出的設計申請案,申請號:29/491,550,USPTO不予專利,案件經提起訴願後,PTAB同樣駁回設計申請案,SurgiSil上訴CAFC。

'550申請案主張一個應該是口紅的設計,如下:


審查階段,審查委員引用畫圖用的擦筆(stump),應該是素描時用來暈開碳粉的工具,型錄樣式如下:


即便申請人SurgiSil主張這兩個東西很不一樣,PTAB認為請求項中有關限制物件的文字可以被忽略,因此
就外觀而言,兩者差異很小,確認USPTO審委核駁意見。

SurgiSil對此意見提起上訴。

CAFC階段。

CAFC法官認為,關於設計是否被前案涵蓋,這是事實問題(question of fact),而PTAB判定設計請求項文字中指名的物件並非限制這個意見卻是個法律意見(matter of law

法官認為,設計專利範圍仍是受限於申請案中的描述,使其不會過廣而及於各種設計,根據設計相關專利法規定,如35 U.S.C. § 171(a),設計是指涉製品/物品(article of manufacture)的裝飾性設計,並引用相關案例,設計不能從其關聯的製品分離出來,設計專利範圍將限定在其請求項描述所指的特定製品


因此,就法官而言,系爭設計就是限定在lip implant(口紅/唇膏之類的),而所引用前案不同,使得法院判定PTAB錯誤解釋專利範圍,駁回PTAB決定。

這樣,CAFC否決PTAB/USPTO對於設計所設定的物品不是限制的意見,也非發回重審,設計是可核准的~。

my two cents:
這樣看來,法院判定設計範圍解釋將限定在所應用的物品上,不過,我認為這對侵權判定是沒錯的,設計的應用領域應該是範圍解釋的限制條件。但是用在設計新穎性的判斷,這點是讓設計案的可核准彈性更大,但是,侵權判定與設計新穎性判斷是否要一致,或是有不同的條件,仍是可以討論的問題。

我想到iPad的設計爭議,有人認為這與窗戶一樣,沒有新穎性,但...顯然不是同一種物品。

在此列舉我國設計審查基準中關於申請專利之設計的解釋,重點是「審酌之」:

「設計為應用於「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本章以下稱「外觀」),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申請專利之設計的實質內容係以圖式所揭露物品之外觀為準,並得審酌說明書中所記載有關物品及外觀之說明,以界定申請專利之設計的範圍。

(1)圖式所揭露之內容:認定申請專利之設計,主要係以圖式所揭露之物品及外觀為之。有主張部分與不主張部分
(2)說明書之設計名稱:設計名稱係用於記載設計所施予之物品,故設計名稱亦為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的依據。
(3)說明書之物品用途:物品用途如有記載者,於認定設計所應用之物品時亦得審酌之。
(4)說明書之設計說明:設計說明如有記載者,於認定設計所呈現之外觀時亦得審酌之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