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繼前一篇:機器學習方法的專利適格性有解方嗎? - Recentive案的功課(https://enpan.blogspot.com/2025/11/recentive.html),前篇討論的是Recentive案中系爭專利US11,386,367的答辯歷史,即便案件到CAFC不被認同其具有符合專利適格性的“進步概念(inventive concept)”,但仍可以學到一些機器學習專利適格性的想法,本篇繼續討論,啟發於"https://ipwatchdog.com/2025/06/11/ai-machine-learning-patents-doomed-recentive/"一文,這裏提供這類應用機器學習方法的發明可專利性(專利適格性)筆記。
根據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 (CAFC 2025)的結果可知,僅將機器學習方法/模型應用(可說是"轉用")在特定領域,並不足以克服不具專利適格性的101審查意見。如前篇討論到USPTO審查委員認同在專利範圍中加入“迭代訓練機器學習模型使其提升精確度”可以獲准專利,即便申請人修正時補上了在相關領域的重要特徵,但整體上仍被認為沒有“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的發明。
功課一:這裡提醒申請人/發明人,在機器學習方法普遍被認為是數學方法的情況下,要具有專利適格性,需要在專利範圍中引入「特定、非通常電腦技術的改進,以及描述如何達成」的有意義元件。
功課二:IPwatchdog文章中提出幾個撰寫專利說明書與專利範圍的建議:
(1)描述具體的先前技術問題。
(2)呈現出特定解決方案,應跳脫習知機器學習的方法,提出新的機器學習模型架構、特徵擷取的技術、改善的模型訓練方法等。
(3)描述機器如何不同於人類執行的方法,不能僅說明機器可以更快、更有效率、更準確等效果。
(4)證明結果與技術上的影響,而且是專利範圍就要反映出達到這個結果與其影響的技術手段。
功課三:如果發明本身確實是機器學習演算法,如果沒有特定用途,或是特定機器執行發明,其實,這裡提到,如果發明本質上是數學方法,將此列為營業秘密也是不錯的方式;如果,如此案例Recentive的系爭專利,其實在USPTO審查都克服了101核駁意見,也都取得專利,但卻又無法度過法院審查的考驗,因此申請人/發明人要從法院角度來看101議題。
功課四:專利說明書寫好細節,習知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手段(方法步驟、資料結構、訓練技術),與達成的技術效果,避免僅有功能性描述與效果。即便一切看來有重重障礙,至少準備好說明書才有機會面對挑戰。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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