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4日 星期三

引用美國專利法112的核駁案例

112的內容先可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08/09/112.html

核駁一:
在權利範圍中使用一些不確定程度的形容詞,比如快、慢、大、小、高、低,都有可能被認為不明確,如以下審查委員的意見:

也有人認為,熟悉該項技術者可以知道這些有關「尺度」的可能範圍,所以有些是可以經過答辯說明克服的,比如,電子電機領域的人知道特定應用上何者為「高電壓」與「低電壓」,何者為「高功率」與「低功率」;物理人也會知道「高溫超導」的「高」其實還是很低,只是比所謂「低溫超導」還要高而已;化學人也知道何者叫做「反應快」或是「反應慢」。

核駁二:
錯誤使用「/」(slash)符號,如此例「activate/de-activate」,被認為不明確,原因是「/」前後的動作或是名詞應解釋為「其中之一」或是「兩者之組合」(one or both),啟動與關閉無法一起動作,所以使用「activate/de-activate」是不明確的,如下審查委員之意見:

同理,Yes/No的用法也不適合用在權利範圍中,會導致範圍不明確,其他如:on/off, lock/unlock, open/close都不適合,除非前後兩者可擇一運作或是同時運作。

即使有以上不明確的可能,仍可能獲取專利,但是最終仍可能影響侵權判斷的結果,仍會在法庭上產生爭議,所以還是要注意一點。

補充:
中華民國專利侵害鑑定要點規定如下:
解釋申請專利範圍時,「擇一形式」之用語應限定在其所記載之選項。所謂「擇一形式」,係指請求項以「或」、「及」並列記載一群具體技術特徵的選項,其申請專利範圍分別由各個選項予以界定,例如「特徵A、B、C或D」、「由A、B、C及D組成的物質群中選擇的一種物質」等。擇一形式總括之用語中「及/或」之意義為「選擇其中之一或其組合」。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