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22日 星期四

韓國將於2009年7月1日實施新法

韓國將於2009年7月1日實施新法,有重大修正,大綱如下:

資料來源:KIPO, Hanyang
  1. 放寬在最終核駁審查之後的權利範圍修正,讓答辯更有彈性:
    (舊法)根據現行的規則,申請人在「最終審查」之後不能如回覆「第一次審查」,或其他非終駁(如有新證據,仍是non-final rejeciton)的審查一樣地修正、新增原說明書支持的權利範圍。
    在現行法規中,針對最終審查意見,申請人僅能允許限縮權利範圍,且不能實質改變原權利範圍,表示只能朝將附屬項依附獨立項的方向修改。
    (新法)新法允許在最終核駁審查之後,修正條件更有彈性,申請人可以限縮、或是實質改變原權利範圍(包括依照原說明書內容修正、擴大範圍)。
  2. 廢除再審的先前訴願階段(pre-appeal):
    (舊法)按照現行的韓國專利法,當專利申請人接獲最終審查意見書,若申請人不服,並無其他選擇,只能提出訴願。
    如果申請人伴隨著訴願通知(notice of appeal)提出修正時,該審查委員應再審(re-examine)該申請案,並判斷是否核准。
    文件顯示,有超過60%的訴願案經此再審pre-appeal階段被核准。
    (新法)新法將再審程序由訴願程序分出來,於接獲「第一次」最終核駁審定時,申請人將可選擇再審(re-examination)或是訴願(appeal)程序。
    當提出再審時,應提出說明書、權利範圍或/與圖式的修正,審查委員將針對此內容決定核准或核駁,此時,申請人將會收到「第二次」最終審定,但此時,並不能再請求「再審」,而只能選擇「訴願」。
    若申請人於「第一次」最終審定之後決定進入「訴願」階段,此時卻不能修訂說明書、權利範圍或圖式,並且不能在訴願決定後再選擇「再審」階段。
  3. 分割案的期限:
    (舊法)在韓國,修正的時間內可發出分割申請案(divisional application),但是進入訴願階段時,並不能提出修正內容。
    (新法)新法則不限制上述分割案的時間點,申請人可於接獲最終審查報告後30天內提出分割案。但此新法適用於2009年7月1日後提出的新申請案的後續程序。
  4. 審查委員針對專利說明書、權利範圍、圖式與摘要的修正:
    (舊法)當說明書、權利範圍、圖式與摘要有非實質影響的錯誤時,審查委員應發出審查意見,並且申請人應提出修正。
    (新法)新法規定如果說明書、權利範圍、圖式與摘要包括明顯的錯誤,並且沒有這些錯誤該申請案可被核准,審查委員應伴隨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提出修正,以通知申請人,申請人仍可對此提出反對意見。
    此新法適用於2009年7月1日後發出的核准通知。
  5. 選擇韓文為提出PCT案的公開語言:
    當WIPO接受韓文為其專利公開語言之一時(2007年),此新規定於2009年1月1日開始實施。
  6. 韓國新型專利規定:
    新型專利規定的修正依照上述發明專利的修正。
Ron

沒有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