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1月16日 星期五

Commercial Success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ourt of Appeals for the Federal Circuit, CAFC)最近做出一個使用"商業上成功(Commercial success)"克服核駁理由的""成功判例

首先, 為了使用"商業上成功"作為克服核駁的答辯理由, 申請人提出須提出證明文件, 證明商業上的成功是該發明的直接結果(direct result)

此專利申請案已獲得專利權, 而第三方提出單方面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在再審的過程中, 審查委員核駁該發明案的所有權利範圍, 之後申請人提出一個證明實施該發明獲得商業上成功的文件, 但審查委員並未認同此理由, 並作出核駁的判決, 接著申請人上訴至訴願及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 BPAI做出相同的決定, 之後, 申請人繼續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做出以下的結論:

  1. 透過提出商業上成功的證據來克服進步性不足的核駁理由, 此時申請人應證明該發明中特定特徵是造成銷售成功的直接結果
  2. 在此判例中, 申請人僅提供銷售證明, 但非證明該專利為銷售成功的驅動力量(the driving behind the sales )
  3. CAFC同樣維持BPAI的決定, 認為此商業上的成功並不足以克服顯而易見的核駁理由

上述爭議專利為US6,730,333
此描述一種由水果萃取出的營養食品的成份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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