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 為了使用"商業上成功"作為克服核駁的答辯理由, 申請人提出須提出證明文件, 證明商業上的成功是該發明的直接結果(direct result)
此專利申請案已獲得專利權, 而第三方提出單方面再審查(ex parte reexamination)
在再審的過程中, 審查委員核駁該發明案的所有權利範圍, 之後申請人提出一個證明實施該發明獲得商業上成功的文件, 但審查委員並未認同此理由, 並作出核駁的判決, 接著申請人上訴至訴願及衝突委員會(Board of Patent Appeals and Interferences, BPAI), BPAI做出相同的決定, 之後, 申請人繼續上訴至聯邦巡迴上訴法院, 做出以下的結論:
- 透過提出商業上成功的證據來克服進步性不足的核駁理由, 此時申請人應證明該發明中特定特徵是造成銷售成功的直接結果
- 在此判例中, 申請人僅提供銷售證明, 但非證明該專利為銷售成功的驅動力量(the driving behind the sales )
- CAFC同樣維持BPAI的決定, 認為此商業上的成功並不足以克服顯而易見的核駁理由
上述爭議專利為US6,730,333
此描述一種由水果萃取出的營養食品的成份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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