資料整理自代理人的文件
- 改變一:
改變前,
當韓國專利局發出Office Action之後, 申請人應於兩個月內提出回覆(答辯), 依申請期限可延長, ㄧ次一個月, 次數並無限制(只要願意付錢)
改變後,
當韓國專利局發出Office Action之後, 同樣, 申請人應於兩個月內提出回覆, 期限可延長, 但最多四個月, 若須請求延長超過四個月, 應提出書面理由
超過四個月的延長期限, 理由可有:
1. 當委任的專利代理人解散或是在期限過期前一個月內轉代理人, 可提出延期四個月以上
2. 若在到期前一個月內申請人有異動, 可提出四個月以上的延期
3. 當到期前兩個月內接到他國專利局所發出的審查結果, 欲將審查意見反映到修正內容, 再提交專利局時, 可提出四個月以上的延期
4. 當發出Office Action的時間已延遲超過一個月, 在此狀況下僅可提出額外延期一個月
5. 當一個母案或是分割案受到審判時, 可提出超過四個月的延期時間
6. 當需要一段時間去測試或是測量有關Office Action的測試時, 可提出超過四個月的延期
- 改變二:
改變前,
當對韓國專利局提出申請案, 且主張優先權, 應於一年內或優先權日後四個月內提出經認證的優先權文件
改變後,
1. 根據巴黎公約主張優先權的申請案提出至韓國專利局時, 更早已有一申請案(優先權案)提出給美國專利局, 申請人不須提出經認證的優先權文件副本
2. 當美國申請案主張一個更早申請的韓國申請案優先權時, 包括發明與新型, 此美國申請案亦不須提出優先權文件副本
- 改變三:
改變前,
申請案依申請實質審查的順序進行審查, 當有爭議或是已完成實施該發明的準備時, 申請人可請求優先審查
改變後,
申請人可根據專利策略在以下幾種審查順序的選項中選擇其一:
加速審查(expedited examination)
一般審查(general examination), 平均於請求實質審查後16個月內做出決定
延遲審查(delayed examination), 申請人可能因為研發, 商業準備, 市場考量 ...等因素提出延遲審查, 然延遲審查時間仍應於請求實質審查後18個月至申請日後5年內進行選擇
- 改變四:
改變前,
當一商標申請案提出後, 指定商品僅於類似商品間使用一般名稱(範圍較窄)
改變後,
2008年9月16日起, 可使用混合著類似商品與相異商品的綜合名稱(涵蓋範圍較廣)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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