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new matter (有關新事務的判斷)
- 歐洲專利局受理的後續答辯案,對new matter的判斷比任何一個國家的專利審核更嚴格,幾乎所有新增的內容都不會被接受,即使是inherently或是imply的技術內容都不可
- 如果arguement修正的部分為說明書的幾個部分的組合,且各部分間的關係是可以清楚由說明書中得知,可能可以被接受
- 在修正程序中,需將歐洲或歐盟的國家的專利審委提出的引證資料引述在專利說明書的背景技術或prior art文獻中
- 可僅加入重要的引證資料,不必全部
- 代理人可代為修正這部分
- 如果說明書中有圖式並非該案申請專利範圍的內容時,可能會被要求刪除
- 如果圖式之間有明顯相關,即使沒有寫入Claim,應不會被要求刪除
- 如果有無關申請案技術或是申請專利範圍內容的圖式,可能會被要求刪除該圖式
- 可以爭辯該圖式為本案技術,並非不需要
- 如果審委要求刪除部分無關申請案技術的圖示,最好還是遵守刪除的要求,以利獲取專利
- 台灣(非PCT會員國)PCT的申請可透過中國大陸,然仍有enforcement的困擾
- PCT(Patent Cooperation Treaty)為一申請系統,新的方案是有30個月的優先權期限可請求該組織會員國的專利申請,優先權期限內指定National stage的申請
- EPO(European Patent Office),歐洲專利局為一獨立的專利審查機構,可透過EPO的申請與實質審查,指定進入歐盟各國家獲取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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