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專利審查過程中,若已經到了最終核駁(FOA),會在適當時機接獲專利局發出的Advisory Action,此暫譯"諮詢意見",原因是當申請人對FOA提出答辯或是修正時,專利局審查委員可透過此Action表示對專利申請案中答辯與權利範圍的一次意見(Examiner's position,就是可以藉此知道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針對FOA提出的修正的態度),是一種諮詢的程序,不過當中的時間十分緊迫。
因為有朋友跟我談起,我的習慣就是把相關資料整理在一起。
有關Advisory Action(AA)的一些規定整理如下:
若申請人於Final Office Action發出後2個月內提出回覆(答辯、修正),USPTO應於第三月發出AA,若發出AA時已經超出三個月而進入第四個月,但此時若要回應(第二次回覆)此AA,延期費將於AA發出日起算。
反之,如果USPTO及時於第三月內發出AA,則"第二次回覆"的延期費用將於第三個月底起算。
MPEP 706.07(f)規範回應FOA的時機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1/mpep-70607f-time-for-reply-to-final.html)
若申請人於FOA發出後兩個月內提出一個完整的回覆(答辯、修正),USPTO應於AA內判斷與告知以下情況:
(1) 申請案處於核准狀態,應發出核准通知(notice of allowance)(包括申請案處於審查委員在不用申請人授權的情況下改變而獲准的情況)
(2) 申請案處於可核准狀態,要求申請人修正後可獲准
(3) 告知申請案並不能獲准,告知申請人修正將不被審查,且為了避免申請案被終結,應及時提出修正、訴願通知、RCE等。
MPEP 706.07(b)同樣提到,當專利申請人提出對FOA的回應時間是在FOA發出後"兩個月"內,則接著審查委員會儘快發出Advisory Action,若Advisory Action發出時間已經在FOA發出後三個月之後,此時正常時間已經進入第一次延長(延一)時間,不過因為申請人對此FOA的回應(答辯意見)是在兩個月內,因此第一次延長的時間將從AA發出日起算,不會過多影響申請人權益。
MPEP 2265規範面對OA延長時間的規定,正常來說,審查委員對於申請人針對FOA的答辯會在很短時間內提出回 應,這就是Advisory Action,但如果審查委員發出AA的時間讓申請人來不及回應,也就是可能會超過可回應的六個月,此時如果審查委員同意提供額外延長的時間讓申請人回 應,會在AA內通知。
MPEP 2272規範再審程序(re-examination)中的FOA,一般回應再審FOA的期限是兩個月,當再審程序中FOA後的第一次回應(first response)發出後,若尚未提出訴願通知(notice of appeal),將會自動延長一個月。
在提出訴願通知(包括appeal brief)前,USPTO會發出AA,會自動延長一個月讓專利權人(這是再審程序)有足夠的時間回應。
但整體回應時間仍不得超出FOA發出後6個月。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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