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從Bilski判例一出,在USPTO發出的OA中,不少純粹是方法步驟的專利核駁理由都會包括101的核駁事項
列舉一例:
要求方法流程要連結到一個特定的裝置,或是轉換至另一個狀態或是事情
雖然根據新的過渡時期的審查方針,這個判斷方式不再是唯一判斷是否為法定專利標的的準則,但是,這個判斷卻是很好的工具,也是比較明確的方式!所以還是會屢屢收到這類的核駁意見
但是卻也不難克服,只要從說明書中無歧異得出可以連結到特定的裝置,比如此例的克服方式就是修改主要權利範圍,補上「in a processor」,即於下次OA中獲得撤回101核駁的回應
從下次OA來看,有正面的效果:
從此例中,需要remark中證明這個processor是對權利範圍有意義的裝置,且被說明書記載所支持,目前來看,至少有效
Ron
相關參考: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7/bilski.html
http://enpan.blogspot.com/2010/08/usptobilski.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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