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3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核駁答辯

筆記

設計專利核駁答辯
設計專利申請號29/247,100(D558,225)核駁討論

設計專利同樣應該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12條對於完整(full)、清楚(clear)、簡明(concise)與正確(exact),且讓該領域所屬技術人員可以製作與使用的描述要求

美國設計專利的權利範圍通常僅有圖式,所以不完整、不清楚、不簡明、不正確的描述就是發生在圖面上,比如缺少特定角度的視圖、物體表面的線條或斷線不清楚、不同的線條交錯、缺少表達凹凸起伏的陰影線、陰影線無法正確表示物體的立體感、物體上具有不確定的文字或圖案、實線與虛線的應用錯誤等

另外,各圖的標示說明應該一致,比如:


審查委員通常也是將圖案掃描出,特別標示發生核駁的部份,比如此案被引出核駁的部份:



經修改核准的樣子,特別是補上標示部份的陰影線:



摘錄答辯內容: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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