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年2月2日 星期三

設計專利,或是著作權

設計專利(或說新式樣專利)通常是需要經過實際審查,對於先前技術,同樣要具備新穎性與進步性,也有年限的限制,如美國14年,台灣12年,中國10年

參考美國專利法第171條

35 U.S.C. 171 Patents for designs.

Whoever invents any new, original, and ornamental design for an article of manufacture may obtain a patent therefor, subject to the conditions and requirements of this title.

The provisions of this title relating to patents for inventions shall apply to patents for designs, except as otherwise provided.


參考中華民國專利法第109條

第一百零九條新式樣,指對物品之形狀、花紋、色彩或其結合,透過視覺訴求之創作。

聯合新式樣,指同一人因襲其原新式樣之創作且構成近似者。


若申請人有一些考量,則可不必申請此類外觀設計的專利,而可以著作權保護即可

比如設計已經公開,或是找到類似的前案,或是有不同領域卻是類似的外觀,或是考慮到設計本身具有特別的識別性可考慮申請商標,或是考慮相關設計不僅只有設計專利的10多年期限而已,或是不怕模仿....

Patent it Yourself有個表格可以參考一下:

著作權除了一些文字, 藝術, 音樂, 電腦軟體等創作形式明顯不同於設計專利的標的,有些形式確實是類似於設計專利。

在創作完成時即已經賦予權利,除了少數需要登記的國家以外,著作權亦可可慮公證或是正式公開給公眾知曉,免得以後舉證困難。但是著作權往往是一個消極的保護,保護範圍極小,但是保護期限可達創作者過世後的幾十年,甚至100年!

設計專利需要提出正式申請文件與頗為刁難的圖示,其保護範圍可有較廣的等效範圍,可以保護設計的概念與思想,而不受限於圖面的表達而已(理想是這樣),但是年限不長。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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