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參考以下流程,表示此類不同發明(different inventions)因為非能專利性區隔,所以後案不得獲取專利,有不同的情況:
- 若無共同受讓人或發明人,則僅能核准前申請案,而核駁後申請案
- 若無共同受讓人或發明人,但之前為共同開發,而排除103(c)的核駁(保障發明人(申請人updated on Mar.17)不會被自己的前案所干擾),USPTO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 若兩案分別為不同實體的申請案,但具有共同發明人,無共同受讓人,則:
- 為共同開發的技術,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 若非共同開發的技術,則發出重複專利核駁、核駁後申請案的新穎性或進步性,包括102(e)103(a)、根據證據提出102(f)103(a)、102(g)103(a)核駁 - 兩案若為相同實體的申請案,則發出重複專利的核駁
- 若兩案目前為不同的實體共同擁有,情況包括:
- 發明時為共同擁有,則以重複專利提出核駁
- 發明時非共同擁有,也就是不是共同開發,則:
以重複專利為由提出核駁
及,核駁後申請案
及,受讓人應於發明時為共同擁有的聲明,或是提出有衝突的專利標的的第一發明人
及/或,根據證據提出102(f)103(a)、102(g)103(a)核駁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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