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4月29日 星期三

Copyright Troll討論

patent troll,正式來講,稱為NPE(非專利實施實體)或patent monetization entity,就是不從事生產而僅以專利主張作為主要利益來源的人或公司。

一些參考:
http://enpan.blogspot.tw/2009/01/non-practicing-entities-npe.html(Non-Practicing Entities (NPE))
http://enpan.blogspot.tw/2012/12/patent-monetization-entity.html(patent monetization entity)

"Copyright Troll",這樣看來就是指"非著作權實施實體",就是本身僅取得著作權,卻非是創作人,這常見於音樂、文字創作上,比如創作人將音樂或版權"賣斷"給唱片公司或出版社,讓他們去主張著作權、版權等,這是否就稱為是copyright troll?

Perfect 10 v. Giganews案例:

這件案例來源是色情照片業者Perfect 10對提供照片的第三方提供相關照片的著作權侵權告訴,Perfect 10也曾對Google提告,理由是google搜尋器可以搜尋到他們的照片,但最後法院認為是"合理使用(fail use)"而定案。(相關資料:http://teacher.yuntech.edu.tw/yangjames/lawpaper/搜尋引擎與合理使用:美國案例與Google圖書館計畫.pdf

Perfect的創建人Zada就是所謂的copyright troll,理由是法院認為Zada花了多數時間在弄訴訟,僅有很少的時間從事創作,或說收購色情圖片。但Zada仍以此方法對多間網路業者提出告訴,雖沒有明確的勝訴案例,但是個人似乎仍是從中得到不少好處,包括也收購其他著作權作為提告標的。

即便Google案例在先,但對於是否合理使用仍是具有爭議。這回對"Giganews"提出著作權間接與直接侵權的告訴,理由是Giganews員工任意上傳Perfect 10的照片到網路上。不過這回地方法院盼侵權不成立,因為Giganews遵守一種數位千禧年著作權條款(Digital Millennium Copyright Act (DMCA)),甚至Perfect 10敗訴還要繳付約5百萬美金的被告律師費。


這重要,對於被認為是troll的告訴人來說,賠錢算是大輸。訴訟後費用調查就花了59頁判決書(http://cdn.arstechnica.net/wp-content/uploads/2015/03/P10.attys_.fees_.order_.pdf)。

補充:
Google v. Perfect 10案例(2007年案):
Perfect 10收購色情圖片,對Google提出侵權告訴,理由是Google搜尋引擎可以找到非法外流的圖片,但Google中搜尋到的圖案為「縮圖(thumbnail)」,提供連結,並非原照片。Perfect 10表示Google提供縮圖也造成Perfect 10損失,因為Perfect 10有賣出縮圖給行動電話業者;另也有非法業者利用這個方式從中獲利,比如使用adsense廣告。

地方法院根據這些理由判決Google侵權成立,但經上訴巡迴法院後,卻判決Google合法使用,理由是:沒有證據顯示手機使用者會下載Google搜尋得到的影像;雖有人從中獲利,但是Google合理使用的實質意義大於這些相較很微小的利益(用adsense真的不能賺到錢!);Google提供使用者以網頁瀏覽器得到非法的網頁連結,但能夠取得非法照片甚至沒有經過Google伺服器。

後語:
Google的功能讓大家可以得到非法的影像、著作並非Google搜尋引擎本意,而是在乎使用者的使用方式,如果Google本身僅提供搜尋結果(比如縮圖、書本截圖等),並未在其伺服器存留原始檔案,根據這些判決,顯然並不違法。

資料參考:
(本案)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15/03/27/copyright-troll-perfect-10-hit-with-5-6m-in-fees-after-failed-usenet-assault/

(Google案)http://arstechnica.com/tech-policy/2007/05/17/google-v-perfect-10-appeals-court-affirms-that-thumbnails-are-fair-use/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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