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11月4日 星期三

自動投票系統不具專利適格性 - Voter Verified, Inc. v. Election Systems & Software, LLC (Fed. Cir. 2018)

前次討論MPEP 2106(所謂「心智活動」(案例整理) - MPEP 2106(https://enpan.blogspot.com/2020/11/mpep-2106.html))提到案例:Voter Verified, Inc. v. Election Systems & Software, LLC (Fed. Cir. 2018),剛好其中原告Voter Verified, Inc.為一間提供投票服務的公司,法院於此案例表示:依據專利說明書內容解釋專利範圍中步驟:投票、確認、提交等步驟,判斷系爭專利內容為人類認知行為(human cognitive actions),儘管相關步驟執行在電腦中,仍屬於抽象概念!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VOTER VERIFIED, INC.
被告/被上訴人:ELECTION SYSTEMS & SOFTWARE LLC.
判決日:April 20, 2018
系爭專利:RE40,449

系爭專利RE40,449關於一種自動投票驗證系統與投票方法,所提出的投票系統提供投票者自己以電腦列印選票,並提供自動驗證機制,讓投票者可以自己驗證自己的票,也可以在個人意願下修改。如以下投票系統,包括輸入裝置、顯示裝置、選票印表機以及掃描機,根據主要專利範圍內容,可以自行驗證的投票系統包括有:電腦程式,其中顯示選票上的候選人,並引導投票人操作投票流程,經接收投票後,記錄後印出選票,提出的顯示器顯示相關內容,再以印表機列印選票,以選票掃描機掃描選票,最後製表。



此案緣起Voter公司在地方法院提告Election Systems侵害系爭專利專利權(第一回合),經來往爭辯後,就專利有效性而言,地院在簡易判決中判定侵權不成立(claims 1-93),還判定系爭專利除了claim 94外其餘專利範圍有效(101, 112議題),除了claims 49, 94外,其餘專利範圍有效(102, 103議題),但Voter對claim 49被判無效提出上訴,最後僅認為claims 49, 94無效。因此撤銷訴訟,Voter公司上訴CAFC。

Claim 49特別涉及可以自我驗證的投票方法:在電腦中投票、印出,之後比對印出的選票與電腦儲存的資料,驗證選票是否OK,經投票人輸入接受選擇的資訊後,提交並製表。看來Claim 49應該是影響侵權是否成立的關鍵。


被告官網的資料(非一定是被告侵權物):

在第一回合訴訟中,上訴法院CAFC同意地院所有的決定,包括確立專利範圍claims 49, 94無效,其餘有效。

(第二回合)

到了2016年,Voter又再次對被告Election Systems提出侵權告訴,即便前次也有101議題,產生了一事不再理(禁反言)的爭議,但法院接受35 U.S.C. § 101無效議題是因為TWO-STEP準則的產生。這段時間發酵的案例(但非intervening change in the law,不過卻是在第一回合結束後才有定論):Alice Corp.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134 S. Ct. 2347 (2014)(可參考:抽象概念若僅以一般目的電腦實現,不可專利 -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2014)http://enpan.blogspot.tw/2014/06/alice-corporation-pty-ltd-v-cls-bank.html))。

在第二回合中,地方法院(不同於第一回合審理法院)判定系爭專利為抽象概念(first step),並判定系爭專利使用一般目的電腦執行一般電腦功能("generic computer components performing generic computer functions"),並不足以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標的(second step),據此,地院判決系爭專利所有專利範圍不具專利適格性。

第二回合CAFC階段:

CAFC針對「一事不再理」議題(issue preclusion)提出審查意見,CAFC受理再次101議題的理由是,如果法律有變(如Alice判例),所謂"issue preclusion"不適用,因此法院繼續審理101議題;但是,即便法律沒有改變,但法院還是會評估是否審理相同議題。

"If there were a change in the law, then issue preclusion would not apply, which would allow us to reach the merits of the § 101 issue. If, however, there were not a change in the law, then issue preclusion would still be a viable issue that we need to evaluat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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藉此機會理解「issue preclusion(中文應該是"一事不再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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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在許多論點上支持要繼續審理Patent Eligibility under § 101:(很多細節可參考判決文)

在專利適格性議題中,法院同樣重申101判決的依據:



原告認為,系爭專利描述了具體(physical)與人類認知行為(human cognitive actions)的組合,被告則主張系爭專利僅是使用一般目的電腦的「人類活動(well-established human activity)」,沒有通過second step檢驗(沒有額外元件可以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標的的發明)。

CAFC法院認為,系爭專利整體來說是投票、驗證與提交投票的概念,這是人類基本活動,因此屬於「抽象概念」(first step)。

法院認為系爭專利範圍僅描述使用一般目的電腦實現抽象概念,當中並沒有足以轉換抽象概念為可專利標的的進步概念(inventive concept)/額外元件(additional element,其中元件都是已知常見的元件)(second step)。



最終判定系爭專利不符專利適格性規定。(整理一下:系爭專利關於「人類長久以來的投票行為」,使用的電腦、印表機都是常見元件,為一般目的電腦執行一般功能。)



my two cents:
其實,科技發展到現在,"重要議題(如總統大選、全民公投)"投票行為變化不多,今天正在進行的美國大選投票行為稍微進步到「通訊投票」、「事先投票」、「投票所連續開設好幾天」,但是每個人都還是要在「實體票」上簽名或以特定方式表達投票對象,方式仍是很「人性地」希望每個"個人"都可明確表達投票意願。不過極大的缺點就是耗費相當大的人力與資源計票與人民需要排隊投票。

v.
(畫面截自各陣營官網)

(截圖自:https://edition.cnn.com/。截圖時間10:00AM 11/4/2020)

有朝一日總會發展到以新的科技進行投票,本次系爭專利提供一個不錯的方式,就是投票人自己列印選票,並提供驗證機制。

而「區塊鏈」應該是個有機會的投票科技,就是每個投票人手中的裝置成為區塊鏈節點,參與驗證與記錄每個人(每個節點)的選項,一旦截止投票,每個人手中的裝置即時顯示投票結果,理論上沒有竄改與作假的可能,還能立即得出結果。最好的好處是,隨時讓人提起投票議題,沒有過多人力與資源的負擔...我們等等看吧!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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