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機保護殼的兩大“可客製化”廠商(犀牛盾v.惡魔殼)的侵權以及基於抄襲的不公平競爭訴訟應該是有點意思,目前最新的狀態是最高法院(第三審)駁回惡魔殼(迪摩凱斯)的上訴,這裡回溯看一下第二審判決以及第一審的系爭產品內容。
查一下他們的台灣專利,「迪摩凱斯」是在新竹的台灣公司,目前看到的中華民國專利有18件新型專利與5件設計,沒有發明專利,其中一些簡圖:
「愛進化」經查是新加坡商,在台灣的據點有台北與台中,佈局專利則是更積極地多,也很多會主張美國臨時申請案,可見專利佈局應該是比較廣的(尚未深入探索),目前查出的台灣專利有23件發明(公告專利)、13件新型與57件設計,一些簡圖如下: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
上訴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惡魔殼DEVILCASE)
被上訴人: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犀牛盾RHINOSHIELD)
涉及法條:公平交易法第4條
判決日:民國 113年10月16日
判決:上訴駁回
系爭產品:iPhone XR、iPhone 11、iPhone 11 Pro、iPhone 11 Pro Max手機保護殼
判決:迪摩凱斯公司陸續於108年1月、109年9月間行銷販售之手機保護殼,高度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設計,其相關之背板圖樣等配件亦有類似情事,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在未能充分了解該兩品牌背後所屬公司相互關係下,實有可能誤認兩品牌間有加盟或授權關係,或屬被上訴人旗下品牌或關係企業之聯想,對消費者而言足以構成混淆,難以分辨其間差異。
[第二審]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
上訴人/附帶被上訴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被上訴人/附帶上訴人:愛進化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判決日:民國113年5月30日
系爭產品:
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 v. Mod NX手機殼
第二審判決:
迪摩凱斯公司行銷、販售之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其中,法院援引公平交易法第25條,認為判斷是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時,除考慮受害人數之多寡、造成損害之量及程度、是否會對其他事業產生警惕效果、有無影響將來潛在多數受害人之效果,以及行為所採取之方法手段、行為發生之頻率與規模、行為人與相對人資訊是否對等、市場力量大小、有無依賴性存在等項外,尚應考量交易習慣與產業特性。
判決違反公平交易法理由摘錄如下(以下黑體底線部分是我認為涉及不公平交易的重要觀點):
(1)二者均係從事生產、銷售手機殼商品之業務,所訴求之消費者相同,營銷管道亦類似,是其彼此間具有公平交易法第4條所規範之競爭關係。
(2)是就手機殼之整體外觀設計、包覆弧度及厚度觀察,迪摩凱斯公司之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不論在表面咬花加工處理、可拆式按鍵、以凹刻方式刻印品牌名稱及充電孔內之墊片設計,以及手機殼之包覆高度、包覆弧度及側邊厚度等特徵,均與愛進化公司之系爭Mod NX手機殼相仿,予人之整體外觀感受並無明顯差異。
(3)迪摩凱斯公司就搭配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之前揭背板所推出之主題、概念、圖樣均與系爭Mod NX手機殼背板圖樣極為近似。
(4)綜觀兩造之產品設計及行銷方式,以及相關消費者對系爭Mod NX手機殼與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之評價等情,足證不惟迪摩凱斯公司所販售之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設計,其相關之背板圖樣等配件及行銷手法亦有類似情事,對消費者而言足以構成混淆,難以分辨其間差異,對參與市場經營之事業而言,亦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穩定。
(5)是迪摩凱斯公司所行銷、販售之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予人之整體觀念、寓目印象已達高度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之程度,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6)迪摩凱斯公司藉由如此經營模式,除可大幅減省自行設計創作之時間、勞費外,亦可吸引更多潛在消費者,使喜好系爭Mod NX手機殼設計之消費者轉而選擇購買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而產生替代效果。
本篇涉及損害賠償的判決內容可以看到雙方市占與銷售:
犀牛盾:系爭Mod NX手機殼在109年、110年間市占率大多維持在30.86%至52.13%不等,其中109年整年度之銷售量總計為602,176只,平均每月為50,181只,110年整年度之銷售量總計為587,046只,平均每月為48,921只。
從上可以看出犀牛盾是佔很高,每個月可以賣出5萬個殼,真是厲害。而判決文將惡魔殼的銷售數字遮掉,最後是判決賠償100萬台幣。
然而,並不是原告每一個主張都是勝訴的,例如原告反覆強調並進行市調主張「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為其著名表徵,認為「被告侵害伊系爭Mod NX手機殼之「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之著名商品表徵」,但法院判斷,認為調查結果難脫操縱之嫌,因此判定前開調查報告尚不足以作為相關消費者已得藉由系爭Mod NX手機殼之「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作為辨識系爭Mod NX手機殼表徵之依據。
[第一審]
中華民國112年6月6日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
查第一審判決主要是要貼上系爭產品的畫面,截圖幾張如下。
原告系爭產品之一:
my two cents:
先說敗訴者不代表產品不好(我的家人就覺得D牌比較好,但R牌產品比較多樣),但是訴訟結果確實可能會影響一些吧!另外,要加入戰局要先準備好武器 - 智慧財產權(專利、設計、商標等),讓我也想到Nike v. Skechers、Adidas v. skechers,訴訟議題涵蓋專利、設計與商標,都是因為競爭者確實給了很大的壓力,訴訟就是解決方案之一。
日前剛好購買某一方保護殼,也同時查詢另一方產品,雙方在線上客製化網頁都有很厲害的設計,但網頁的設計邏輯有些不同,其實產品也有差異,不過整體上確實有「選擇障礙」,而我的女兒仍是很容易看出不同,也考量了價格與其中背板圖案,馬上可以選擇其中之一品牌。
本篇僅是針對公平交易法在看什麼的角度來整理一些判決內容。很特別的是,雖犀牛盾(愛進化公司)專利佈局很廣,但少從專利侵權來告(僅查出有一件判決),可能是因為這兩間公司在手機殼業務各面向上都相互是直接對決的競爭者,而公平交易法涵蓋面向(產品面、市場面、競爭面)在策略上選擇上是比較全面的。
中間有個不公平競爭的爭點我覺得可以講,如以下判決內容:
判決內文:『是縱使手機殼有關可拆式按鍵、表面咬花、充電孔墊片、品牌名稱之刻印方式等部分設計係業界常見之設計方式,然最後仍有多種呈現方式,予人之整體外觀亦不盡相同,此觀系爭Mod NX手機殼及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與被證1至6、8手機殼之整體外觀顯然不同即明;反而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之整體外觀係更近似於系爭Mod NX手機殼,已如前述。是縱有部分係業界常用之設計方式,非愛進化公司所得專用,惟迪摩凱斯公司就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整體設計所選用之各細節部分,予人整體之視覺感覺與系爭Mod NX手機殼實屬近似。』
市面上手機殼琳瑯滿目,各式各樣,在設計上雖都是「功能性」(這在設計侵權上可以用來答辯),因為都是要符合手機本身的設計挖孔、鑽洞、產品的弧度、深度與寬度等,這些功能性的設計都必須符合手機設計,產品很像是很正常的,但是法院判決時,有將其他品牌的手機殼也納入比對,承認有很多相似處是業界常用設計方式,非原告專用,但表示被告產品其實是可以在細節上與原告產品產生差異(例如品牌名稱打印的位置),但卻選擇用一樣的設計,這會讓人覺得有抄襲之嫌。
另外,本案為公平交易法的訴訟,且為勝訴,這是針對直接對決的競爭者很有效,如果對許多市面上廠商則有警告意味,查原告專利全球佈局的內容,打專利戰也是可以的。
經查司法院網站,愛進化公司目前僅有一件設計專利侵權的判決,被告也是迪摩凱斯: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民事判決109年度民專訴字第12號。經查,本案法院判決系爭專利有撤銷原因,因此不得對被告主張權利。也就是專利訴訟未果,但從本次報導可知,以違反公平競爭法的訴訟卻很成功,原告連贏三場,或許就是原告為何選擇以違反公平交易法而不以專利訴訟來打擊對手的理由吧!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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