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6年6月1日 星期一

關於用詞"amount"與顯而易見性議題 - Otsuka Pharmaceutical Co. v. Lupin Ltd. (Fed. Cir. May 21, 2026)

Otsuka Pharmaceutical Co. v. Lupin Ltd. (Fed. Cir. May 21, 2026)
案件資訊:
原告/上訴人/專利權人:OTSUKA PHARMACEUTICAL CO., LTD.
被告/被上訴人:LUPIN LTD., LUPIN PHARMACEUTICALS, INC.
系爭專利:US8,273,735、US8,501,730
判決日期:May 21, 2026

本案源起,2021年Lupin製藥公司告知Otsuka其向FDA提出學名藥(ANDA)申請案 - JYNARQUE®,結果專利權人Otsuka製藥公司(大塚製藥)對Lupin公司提起專利侵權(學名藥No. 216063)告訴,結果地方法院判決侵權不成立,並且判定系爭專利'735因為顯而易見為無效。

系爭專利涉及一種高純度托伐普坦製作方法,通過減少合成過程中關鍵氫化試劑-硼氫化鈉的用量,解決習知製程中有雜質的問題。所述「托伐普坦(tolvaptan)」用於治療常染色體顯性多囊性腎病變 (ADPKD) 的化合物(通過Google翻譯)。

在此列舉'730案Claim 1,此為product by process專利範圍,在其前言部分描述藥物成分,主體則是描述一個步驟 - 降低方程式(1)中的「苯並氮雜卓化合物


Claim 1: "in an amount of 0.25 to 1 mole per 1 mole of the compount(1)"。

系爭專利'735則是描述'730中的方法步驟,其中Claim 6 - 產生
降低上述方程式(1)中的「苯並氮雜卓化合物」的藥品(方程式(10))的方法


Claim 6:"in an amount of 0.25 to 1 mole per 1 mole of the compound(1)"

Lupin所提交的ANDA申請案包括製程(DMF No.036263),成分Otsuka相似,但是劑量與製程時間不同。

案件經地院審理判定Lupin製程與系爭專利不同,侵權不成立,並且地院還考量Lupin提出的先前技術後判定系爭專利'735為顯而易見。

對於「amount」的解釋:

Otsuka認為地方法院採用一種「practical completion/實際完成」專利範圍解釋方法解釋其中的"amount/量",但卻使用另一不同且矛盾的「absolute completion/絕對完成」的解釋方法判定Lupin製程不侵權。

Otsuka的主張Lupin侵權,理由是因為在藥品製程中的反應在"混合物中加入1摩爾當量的氫化劑之前"已經實際完成(practically complete)。


在解釋專利範圍階段,各方爭論在專利範圍中的"amount/量"。被告Lupin的解釋是「製程中氫化劑相關的量就是加入反應室的總量」("make the relevant amount of hydrogenating agent the total amount added into the reaction chamber")。

原告Otsuka主張專利範圍中加入「hydrogenating agent」的量是指在其中減量反應(reduction reaction)達到「practical completion/實際完成」之前。("the claim term referred to “the amount of hydrogenating agent added before the reduction reaction reaches ‘practical completion’ or is ‘complete in a practical sense")

編按,看不懂沒關係,就是雙方在解釋專利範圍中化學方程式(1)的"hydrogenating agent"量是多少有歧異("in an amount of 0.25 to 1 mole per 1 mole of the compound(1)"),是被告解釋的hydrogenating agent參與反應的總量,或是原告解釋在反應實際完成之後加入hydrogenating agent的量。

對於專利範圍中"amount"的解釋,Lupin是導向製程中反應"絕對完成(absolute completion)"的量;但是,地院同意原告Otsuka的解釋,就是製程中減量反應發生直到達到實際完成(practical completion)的量。

然而,即便地院同意原告Otsuka的解釋(hydrogenating agent的量指的是在完成實際減量之前的量),但卻認為Otsuka並未證明被告製程「前驅酮成分落於其原始量0.05%之前反應已經實際完成」為侵權;或是,即便Lupin的製程在前驅酮0.05%時反應達到實際完成,但原告並未證明其中成分未達特定水平。

因此,即便同意原告對於"amount"的解釋,地方法院仍判定侵權不成立。

原告Otsuka上訴CAFC。

CAFC階段:
關於專利範圍解釋,即參考上述地院的解釋。基於地院的解釋專利範圍,加上專家提出得實驗結果,CAFC同意地院判決,Otsuka並未證明在被告Lupin的製程中減量反應在加入特定量之前已經完成,也就是即便同意上述"實際完成"的解釋,但證據不足。

另一是顯而易見性的議題。

顯而易見性的判斷包括以下四點(這常見在Office Action中):
(1) the scope and content of the prior art; 
(2) differences between the prior art and the claims at issue; 
(3) the level of ordinary skill in the pertinent art; and 
(4) secondary considerations such as commercial success, long felt but unsolved needs, and failure of others.

相關引證包括揭露製程的Kondo前案,以及專家證人參考Kondo認為,有動機通過修正Kondo而選擇如系爭專利中的減量步驟,也就是基於Kondo、相關背景知識,對於系爭專利'735有成功的合理期待,加上認為專利權人Otsuka提出的「Secondary considerations」(非顯而易見性輔助性判斷因素)並未克服強大的顯而易見的證據,判定'735為顯而易見,專利無效。

專利權人主張系爭專利中提出的高純度托伐普坦(tolvaptan)相對先前技術而言具備無法預期的效果,以及質疑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並非有動機修改Kondo而達成系爭專利的技術,其中充滿後見之明。

對此,顯見專家證人的重要性,基於被告提出的專家證人通過實驗證明相關領域一般技術人員可以修改Kondo而實現系爭專利減量步驟,還包括降低成本、改善反應安全、簡化後續程序等。

關於所述「Secondary considerations」,專利權人提出的理由是系爭專利的高量率與高純度,經法院審理,認為系爭專利採用了Kondo兩倍hydrogenating agent的量,並無法證明系爭專利產生無法預期的功效。雖然CAFC也沒有同意所有地院對於「Secondary considerations」的看法,但認為,如果僅是很弱的「Secondary considerations」的論述,仍無法克服顯而易見性的初步印象

因此,CAFC同意地方法院無效系爭專利'735的判決。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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