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寫的東西也常常忘記,上課前要自己筆記一下。
一、美國「國家」人工智慧倡議法案(https://www.congress.gov/bill/116th-congress/house-bill/6216/text):

(3) ARTIFICIAL INTELLIGENCE.—The term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means a machine-based system that can, for a given set of human-defined objectives, make predictions, recommendations or decisions influencing real or virtual environments.
Artificial intelligence systems use machine and human-based inputs to—
本案例涉及35U.S.C.101的裁決:
五、抽象的模型訓練方法並不具備技術特點 - 歐洲訴願案T 1998/22(https://enpan.blogspot.com/2025/11/t-199822.html)
七、AI相關專利適格性案例(解方)分享
案例一: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 (CAFC 2025)
(A) perceive real and virtual environments; (感知真實與虛擬環境)
(B) abstract such perceptions into models through analysis in an automated manner; and(透過自動方式分析將上述感知抽象化為模型)
(C) use model inference to formulate options for information or action.(使用模型推理以制定資訊或行動的選項)
二、USPTO的AI分類工具,用以分類AI/非AI發明
三、AI發明的經典案例
- Desjardins - 模型訓練方法可以改善電腦技術嗎?涉及是否具備專利適格性 - Ex parte Desjardins (PTAB Sep. 26, 2025)(https://enpan.blogspot.com/2026/04/ex-parte-desjardins-ptab-sep-26-2025.html)
step 1: 35U.S.C.101法定可專利標的
step 2A prong one: 是否發明僅保括法定例外的抽象概念(數學概念、心智流程、管理人類活動)。
step 2A prong two: 判斷專利範圍是否包括整合法定例外為具體應用的"額外元件"。
step 2B: 判斷專利範圍中是否有特定"非已知、常規或習知"而超越法定例外的限制(非僅附加已知、常規或習知元件而已),如果有,發明就提供了進步概念(inventive concept)。
本案例涉及35U.S.C.101的裁決:
1. 確認其中軟體改善/改良電腦技術,軟體就不是抽象的。
2. 同意系爭申請案發明『通過調整第一值優化用在第一機器學習任務的模型的參數,還保護了模型在第一機器學習任務的效能』已經改良模型的運作,而非僅是數學方程式而已。
3. 系爭申請案Claim 1或許描述抽象概念,但並沒涉及抽象概念("claim 1 may recite an abstract idea, it is not directed to an abstract idea."),判定發明整體是整合抽象概念為具體應用。
- Alice - 抽象概念若僅以一般目的電腦實現,不可專利 - 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2014)(https://enpan.blogspot.com/2014/06/alice-corporation-pty-ltd-v-cls-bank.html)
當軟體/金融方法(發明關於利用電腦系統減少金融交易中履約風險/結算風險)技術僅關聯於一般電腦系統,就不是能轉換抽象的技術為可專利的發明。
- Mayo - 使用自然律的技術可專利性討論 - Mayo Collaborative Services v. Prometheus Laboratories, Inc. 2012)(https://enpan.blogspot.com/2015/10/mayo-collaborative-services-v.html)
雖自然律、自然現象與抽象概念為非35U.S.C.101規定的可專利標的,但相關結構或程序仍可以受到專利保護,但是,若要轉換不可專利的自然律到可專利標的時,專利應提出超過自然律更多的技術特徵/元件("must do more than simply state the law of nature while adding the works "apply it"")。
四、現代AI發明的專利適格性議題的起源都可指向判例「Alice Corporation Pty. Ltd. v. CLS Bank International (2014)」
五、抽象的模型訓練方法並不具備技術特點 - 歐洲訴願案T 1998/22(https://enpan.blogspot.com/2025/11/t-199822.html)
發明涉及訓練一個廣泛而深度(wide and deep)的機器學習模型,其中以一個「訓練集」共同訓練「深度機器學習模型】與「廣泛機器學習模型」,基於預測輸出與已知輸出之間的誤差,可以得出調整上述兩個模型的參數值。
其中"廣/深"涉及「不明確性」問題。
其中改善數學模型並沒有解決技術問題、其中解決問題的數學模型也已經揭露在引證案中,使得「改善已知模型的數學方法」不能算是解決了技術問題;發明與引證案差異僅在電腦程式指令,沒有技術貢獻。因此,整體上發明缺乏進步特徵(lack an inventive step)。
六、AI系統中運用機器學習演算法、使用模型的流程,即便被判定是抽象概念的數學方法,但如果Claims中包括有「非電腦元件」,證明是將抽象概念整合為具體應用的額外元件(additional elements),才有機會判定是符合專利適格性的發明~
七、AI相關專利適格性案例(解方)分享
案例一:Recentive Analytics, Inc. v. Fox Corp. (CAFC 2025)
僅將機器學習方法/模型應用(“apply it")在特定領域,並不足以克服不具專利適格性的101審查意見。
根據本案例,在USPTO審查都克服了101核駁意見,也都取得專利,但卻又無法度過法院審查的考驗,因此申請人/發明人要從法院角度來看101議題。
功課一:相關AI的發明,如機器學習演算法,“動詞”的規劃很重要
功課二:OA中,時常暗示/明示審查委員認為可以克服101核駁意見的意見
功課三:善用面詢,本案是經過與審查委員面詢後,審查委員提供克服101核駁意見的方向
功課四:即便審查委員可能在面詢時也沒有說到滿,但申請人仍進一步修正專利範圍,闡述發明(藉著改變專利範圍步驟(動詞:detecting, updating...)更明確地表達發明手段以能達成其目標功效)
功課五:提在機器學習方法普遍被認為是數學方法的情況下,要具有專利適格性,需要在專利範圍中引入「特定、非通常電腦技術的改進,以及描述如何達成」的有意義元件。
功課六:撰寫專利說明書與專利範圍的建議:
- (1)描述具體的先前技術問題。
- (2)呈現出特定解決方案,應跳脫習知機器學習的方法,提出新的機器學習模型架構、特徵擷取的技術、改善的模型訓練方法等。
- (3)描述機器如何不同於人類執行的方法,不能僅說明機器可以更快、更有效率、更準確等效果。
- (4)證明結果與技術上的影響,而且是專利範圍就要反映出達到這個結果與其影響的技術手段。
功課七:如果發明本身確實是機器學習演算法,如果沒有特定用途,或是特定機器執行發明,根據本案例教示,如果發明本質上是數學方法,將此列為營業秘密也是不錯的方式。
案例二:Ex parte Desjardins (PTAB Sep. 26, 2025)
當軟體是改良電腦技術,這樣的軟體就不是抽象的。
案例三:從不具專利適格性的法院意見理解壓縮技術的可專利方向 - REALTIME DATA LLC v. ARRAY NETWORKS INC. (Fed. Cir. 2023)
法院教我們怎麼寫專利:
功課八:專利說明書寫好細節,習知的問題、解決問題的手段(方法步驟、資料結構、訓練技術),與達成的技術效果,避免僅有功能性描述與效果。
八、Google專利申請案提供的101答辯建議
即便發明本身(利用模型搜尋影像資料)很"電腦程序",系統專利範圍包括:處理器、記憶體,經執行其中指令,執行以下步驟:接收prompts、以影像產生模型處理prompts、根據產生的影像判斷一或多個搜尋結果、提供搜尋結果介面。
本案最終獲准理由是:專利範圍經修正後已改善建立模型的技術,其中流程不僅是以電腦為工具執行的步驟。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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