之前的最高法院民事裁定報導:犀牛盾RHINOSHIELD v. 惡魔殼DEVILCASE「違反公平交易法」之判決 -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https://enpan.blogspot.com/2024/10/rhinoshield-v-devilcase-1131585.html)。
以下筆記3審內容:
整理多個判決參數: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0年度民公訴字第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6月0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被告侵權產品:
相關法條:
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
第 22 條 事業就其營業所提供之商品或服務,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以著名之他人姓名、商號或公司名稱、商標、商品容器、包裝、外觀或其他顯示他人商品之表徵,於同一或類似之商品,為相同或近似之使用,致與他人商品混淆,或販賣、運送、輸出或輸入使用該項表徵之商品者。
公平交易法第25條:
除本法另有規定者外,事業亦不得為其他足以影響交易秩序之欺罔或顯失公平之行為。
公平交易法第29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被害人得請求除去之;有侵害之虞者,並得請求防止之。
公平交易法第30條:
事業違反本法之規定,致侵害他人權益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公平交易法第31條
1. 法院因前條被害人之請求,如為事業之故意行為,得依侵害情節,酌定損害額以上之賠償。但不得超過已證明損害額之三倍。
2. 侵害人如因侵害行為受有利益者,被害人得請求專依該項利益計算損害額。
判決:
1. 迪摩凱斯公司行銷、販售之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2. 愛進化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30條、公司法第23條第2項之規定,請求迪摩凱斯公司、李哲緯應與上訴人迪摩凱斯公司連帶負損害賠償責任,為有理由,其損害賠償金額以100萬元為當。
3. 愛進化公司依公平交易法第29條之規定,請求迪摩凱斯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為有理由。
4. 愛進化公司依民法第195條第1項後段之規定,請求迪摩凱斯公司應於其官方網站及臉書社群網站粉絲專頁之貼文欄刊登本案民事判決當事人姓名、案由及主文,且此部分之貼文應設定為公開,其時間為自張貼上開貼文起1個月,為有理由。
5. 系爭Mod NX手機殼之「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外觀,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著名商品表徵(證據不充分),迪摩凱斯公司、李哲緯行銷、販售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並未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規定。
第(2)審: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 112 年度 民公上 字第 2 號判決(113.05.30)
裁判字號: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2年度民公上字第2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5月30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判決(與第(1)審相同):
1. 迪摩凱斯公司行銷、販售之系爭惡魔盾一代、二代手機殼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屬足以影響交易秩序而顯失公平之行為,違反公平交易法第25條之規定。
2. 損害賠償:金額100萬元。
3. 請求迪摩凱斯公司排除及防止侵害。
4. 要求在被告官方網站與社群網站公開判決。
5. 原告的「邊框背板模組化與厚度設計」外觀,不構成公平交易法第22條第1項第1款之著名商品表徵。
第(3)審:最高法院113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裁定(113.10.16)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 113 年度台上字第15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0月16日
裁判案由:公平交易法除去侵害等
判決:
1. 被上訴人與上訴人迪摩凱斯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均係從事生產、銷售手機保護殼商品之業務,所訴求之消費者相同,營銷管道亦類似,彼此間具有公平交易法第4條所規範之競爭關係。
2. 被上訴人於107年8月行銷販售適用於iPhone XR、iPhone 11、iPhone 11 Pro、iPhone 11 Pro Max手機之Mod NX系列手機保護殼,詎迪摩凱斯公司陸續於108年1月、109年9月間行銷販售所示之手機保護殼,高度抄襲系爭Mod NX手機殼整體外觀設計,其相關之背板圖樣等配件亦有類似情事,消費者在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確有產生混淆誤認之虞 ... 對消費者而言足以構成混淆,難以分辨其間差異。
3. 迪摩凱斯公司之高度抄襲行為,不僅攀附被上訴人公司商譽,亦係以不當競爭手段影響相關消費者之交易決定,足以影響整體交易秩序而屬顯失公平之行為,構成公平法第25條規定之禁止行為,被上訴人得請求排除及防止侵害,迪摩凱斯公司與其負責人即上訴人李哲緯並應就被上訴人所受損害連帶負賠償責任 ...被上訴人請求上訴人連帶賠償新臺幣100萬元本息。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