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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8月11日 星期二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專利審查高速公路
Patent Prosecution Highway (PPH)
在此PPH的規範下,申請人可以在第一申請國的專利局(OFF)已做出至少一個權利範圍可核准的決定後,可提出申請,讓第二申請國的專利局(OSF)能夠快速審理、快速核准相對範圍
美國專利局目前已與澳洲、加拿大、丹麥、歐洲、芬蘭、德國、新加坡、英國、日本、韓國,各專利局的合作關係可以節省很多重複的工作,可以加速專利審查並保障申請人的權益
主要好處是可以節省很多第二個申請國的審查時間,文件說明,若無請求PPH,平均需要25個月的審查時間,如果請求PPH,則平均只要2至3個月,甚至:
核准率比較高!
收到Office Action次數較少!
這點可以想像,因為有些國家審查委員的策略平均下來,是「願意」核准專利的角度來審理,如果第二申請國可以參考此類國家的審查報告(如果已有核准的範圍),相對難以核准的國家則可以提昇核准率!並減少OA次數
以下為USPTO針對日本案的PPH申請表格,可以清楚看到權利範圍對應表
下圖顯示一種實施例:先在澳洲專利局提出申請,之後一年內在美國提出申請,並主張優先權,在澳洲專利局先行審理核准後,可在美國專利局提出PPH請求,即能快速發出核准通知
下圖顯示,先在PCT提出申請,之後提出美國申請案,並主張優先權,PCT指定國先澳洲先行審理核准,之後在美國專利局提出PPH申請,可快速核准專利
下圖顯示,在PCT指定的各國申請案之間,亦可使用PPH加速核准
依照上述各例,可以產出各種實施方式,原則大概就是先行發出核准的國家,可以帶給尚未審理的申請案快速審查的好處,當然,沒有核准範圍,應該也不會有申請人會提出PPH吧!
R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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