電腦軟體或軟體相關發明的權利範圍
特色是:
1.一序列執行特定功能的手段
2.一序列方法程序,以解決特定問題
3.或是解決特定問題的一系列有限的步驟
4.要達成特定事情,而非僅是一些演算而已
5.電腦軟體發明是驅動電腦執行一序列步驟,而非程式本身
6.同樣要符合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為有用的程序
7.要提出解決方案解決特定問題
8.權利範圍以步驟表達
9.可能會包括數學方程式,或是演算法
10.電腦相關發明排除美國專利法第101條規定不予專利的自然定律、數學表達式
11.審查基準規範,即使是電腦相關軟體,還是要符合前述基礎的規定,任何權利範圍的元件還需被說明書支持,並可以手段功能用語表達
12.有幾種為非法定可專利的標的:
(1)與硬體無關的資料的編譯或編排
(2)儲存在機器可讀取的儲存媒體中的程式碼,被視為是文字創作
(3)與硬體無關的資料結構
(4)操作概念的步驟,如解決特定數學問題的流程,也就是演算法則
13.權利範圍應以文字表達,程式碼不可帶入權利範圍
14.權利範圍中,應定義出使用電腦程式碼的元件,而非描述執行的功能步驟,除非僅能以程式表達
15.非法定的標的有:
(1)抽象概念
(2)自然定律
(3)自然現象
16.最近的Bilski判例:採用了一種「machine-or-transformation test」作為是否符合專利法第101條所規定的法定標的的測試
電腦軟體相關的發明在圖示上常會使用一些概圖,特別是電腦內部各元件間與外部裝置間的相互連接關係,其間更可表達輸入/輸出的各種介面,可以明確的圖示表達比較抽象的發明
在步驟方面,當然是以流程表達,由於是電腦相關,將會有許多的Yes/No判斷式,通常複雜一點的系統的流程會很龐大,建議可以下圖的方式來表達,「模組化」一些細節步驟,如圖中的A, B, C, ...等,在於其他圖示來描述,避免在一張圖中表達太複雜又難看的流程!
步驟D以另一張圖示表達!
參考資料:Landis On Mechanics of Patent Claim Drafting
http://enpan.blogspot.com/2009/03/in-re-bernard-l-bilski-and-rand-warsaw.html
Ron
沒有留言:
張貼留言